论文摘要
预防腐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要预防腐败就必须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制,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实现公民的监督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运作的制度策略对于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财产申报制度立法是完全符合我国反腐败从侧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的总体趋势的要求。但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迟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背后有多种因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涉及到财产申报公开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的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甚至有人提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侵犯。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申报本人及与其有密切联系亲属的财产状况以接受社会监督,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实现监督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而在现代社会,隐私利益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民当然也享有隐私权,其隐私权当然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要公开相关个人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一方面要保护个人隐私权,那么财产申报制度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呢?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能否解决?是否为了充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就使得具有积极反腐作用的财产申报制度得不到立法层面的认可呢?在解决了有关冲突的基础上,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又该如何构建呢?本文试图以财产申报公开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为视角来研究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相关内容;第三部分讨论了财产申报制度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问题;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完善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