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护制度产生于家父权,它是在家庭制度上出现的,其渊源是罗马法的监护、保佐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它与其他成年人相比,存在自我生活的两大不足:是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处于不能自我保护的状态。这种自我保护,不仅包括积极地自我维护,还包括消极的自我维护,如人身照顾、生活照顾和受教育等;二是行为能力的欠缺,常常不能进行法律关系的有效创造。但是,他们也是人,是不能脱离社会生活之外的人。所以,如果不能在自我生活和自我保护方面得到救济,不仅必成为社会生活的旁观者,并且也必享受不到正常的社会一分子的生活,陷于在人身和财产上无能自我照顾的风险之中。鉴于自我生活和保护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要求,对缺乏这种能力的人,就应该为其设置必要的监护人。本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对两大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深入分析了我国我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诸如单亲未成年人监护等棘手问题,仔细考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情况,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实践中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建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