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扶贫助弱的传统美德。而慈善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则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慈善事业具有社会公共性、民间性,其社会公共性不可能自发实现,因而需要政府干预,因为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社会公共性的事务。但是,政府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法理依据,必须依法适度干预。然而,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政府对社会团体进行慈善活动的准入门槛仍然过高,我国慈善组织大多存在依附行政机构的倾向,这些都不利于慈善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税收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有意从事慈善事业者裹足观望,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基于此,本文从慈善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现状考察、比较法借鉴、制度构建和完善等方面入手,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我国慈善业准入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期在慈善业上实现政府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平衡。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慈善业准入制度之一般阐述。首先,对什么是一般意义上的准入制度、慈善业准入制度进行了界定;其次,阐述了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转型时期对于慈善业准入制度的定位。第二部分是我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法理与实证分析。法理分析从慈善业的社会公共性入手来分析对其准入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揭示出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政府干预与社会自治、市场之间平衡;实证分析通过对现实慈善业发展壮大与法律规制不足矛盾的客观分析,阐述了我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部分是我国现行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之检讨。本部分首先考察了我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我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和缺陷。第四部分是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国际借鉴。本部分首先从比较法的视野阐述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慈善业准入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各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给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我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构建和完善。本部分从宏观思路和具体做法两个方面分析探讨我国慈善业准入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宏观思路主要阐述了慈善业准入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的总体设计;在具体做法方面,从慈善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慈善业准入主体的审查标准、慈善业准入税收制度改革、慈善业行业自律、慈善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职责以及慈善业准入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为完善我国慈善业准入制度法律规制进行了一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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