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

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

论文摘要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国法的价值的研究现状不容乐观,各种不同的价值表述,让人无所适从。法律是协调人类矛盾的社会规范,因而有必要从探索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入手,分析法的发展演化的规律和法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再对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主体、法的价值的选择标准进行认真反思,我们有可能得出法的价值的科学判断。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矛盾理论从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阐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该理论不足以全部揭示人类社会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在规律。从根本上说,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源,需求和竞争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竞争与均衡的矛盾运动是支配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着人的需求层次的递进,人类的主导竞争手段遵循从劳力到暴力、到权力、到谋略、到财富最后到知识的演进过程。相应地,人类社会可以划分为六种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为劳力社会、暴力社会、权力社会、谋略社会、财富社会和知识社会。人类原生性竞争行为有无限扩张的趋势,自然状态下的竞争倾向混乱和无序,强弱对比是自然竞争的必然产物。法律产生之初既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也不可能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强势者主导的意志,是强势者向弱势者发起的一项“契约”,且归根到底是受人类生存状态的制约。法律通过剔除某些既有的竞争手段,屏蔽和限制新的不合理的竞争行为以确立与当时的需求状态相适宜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人类法制化的进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节制自然权利性行为的过程,是人的社会性不断抗衡人的自然性的过程,也是法律不断抗衡和调正生产力及科学技术原始动力的过程。法的价值的首要意义是用来指导立法,因而法的价值主体首要的应当是指决定法律具体内容的法律创制者。法的价值是法中蕴含的能满足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需要的一种精神指向,其意义并不在于阐明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本身,而是指引立法者如何借助法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的积极作用,以实现法的正当目的的伦理尺度。我国法学界众多学者提到的“秩序’’、“自由”、“效力”、“平等”、“效益”、“公平”、“权利”、“人权”、“利益”、“法治”、“安全”、“文明”、“人的发展”等价值表述,从各个角度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其中部分表述反映了法的时代精神和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诉求。但总的来说,它们或不具备价值的精神指向性特征,或距离法律太远不能反映法的属性,或相互之间具有必然的冲突性,或不能反映法的价值共性,因而都不适合准确地表述法的普遍价值。真正能作为法的普遍价值表述的,应当是“理性”、“自律”和“正义”,其中“理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法的一维价值,“自律”是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法的二维价值,“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也是法的三维价值。这三个价值表述各独有其义又相互支撑,组成了一个立体而又严谨的价值体系,也涵盖了学者们其他所有价值表述的价值诉求。在这三个价值中,其中“自律”作为法的核心价值,是决定法律进步程度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价值。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以对立统一的矛盾论特别是关于矛盾主要一方和次要一方的关系理论为指导,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该研究关于“自律”是法的核心价值的提法和三维法的价值体系的建立,具有比较鲜明的创新特色。“反思”克服了法的价值脱离法律创制者的立场及脱离法律规范的倾向,与现实联系得更加紧密。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贫富分化加剧,扩张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盛行,环境恶化,资源日益枯竭的当代社会,该“反思”对于准确地把握法的调控方向,指导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法制创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
  • 第2章 竞争与均衡基本理论框架
  • 2.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矛盾论的反思
  • 2.2 竞争与均衡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 2.2.1 需求——人性的本质特征和人类社会矛盾的内在根源
  • 2.2.2 竞争——人类活动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纵向发展的激励力量
  • 2.2.3 均衡——人性的自然要求和社会横向存在的稳定机制
  • 2.2.4 竞争与均衡基本矛盾的作用机制及主要内容
  • 第3章 法律——竞争与均衡的调控器
  • 3.1.法律对既有的竞争手段的剔除或限制
  • 3.2.法律对新的竞争方式的屏蔽与限制
  • 第4章 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反思
  • 4.1 法的价值反思的基础——法的本质再认识
  • 4.1.1 法律是对自然竞争法则的一种矫正
  • 4.1.2.法律是强势者主导的"契约"
  • 4.1.3.法律是由人类的生存方式决定的
  • 4.2 法的价值的基础性反思
  • 4.2.1 关于法的价值的概念问题
  • 4.2.2 关于法的价值的主体问题
  • 4.2.3 法的价值的选择标准重构
  • 4.3 法的价值选择的两大难题
  • 4.3.1 重新认识自由
  • 4.3.2 重新认识权利
  • 4.4 法的价值应当是理性、自律和正义
  • 4.4.1 理性是法的基本价值
  • 4.4.2 自律是法的核心价值
  • 4.4.3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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