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人作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和党,特朗普,司法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公开听证,多数党,美国国家安全,克林顿,朱利安尼,程序问题
证人作证论文文献综述
陈小方[1](2019)在《美“通乌门”弹劾调查陷入拉锯战》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两个多月紧张的闭门和公开听证,美国众议院民主党对特朗普“通乌门”的弹劾调查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随着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结束调查听证,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即将粉墨登场。最新报道称,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将在12月初公布弹劾调查报告。随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将进行证据审(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02)
高恩胜[2](2019)在《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立法进步明显,它是我国强化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体现,这一制度具有夯实的理论基础和紧迫的现实依据。然而此规定在解决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的同时,新刑诉法就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证人出庭例外制度构建失衡,证人拒绝作证的例外情形规定不清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为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妥当等,这些情况对未来中国的司法实践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运用对比研究、定性定量分析等诸多研究方法,提出解决这一困境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东西南北》期刊2019年19期)
吴子宇[3](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够保证国家有长效持久的发展。虽然我国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定的仍然不够完善。如今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这就造成了诉讼中书面言辞泛滥的情况,导致法庭质证的虚化,这种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正常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应该就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孙丽娟,樊冰[4](2019)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成为推动控、辩、审叁方达成理性认知的重要因素,进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的完善。因此,本文认为很有必要结合当下证人、鉴定人经常"不出庭"的现状,探究其成因并提出合理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黄燕[5](2019)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涉及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但是除了未成年人本身作为未成年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外,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未成年人作证制度发展缓慢的诱因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常态,这不仅会影响部分刑事案件的公正判决,对中国司法实践中作证制度这一块的发展也是一大阻碍。反观外国与其它地区,在未成年人作证制度一块已有长足的涉猎,可以为我国提供较为成熟的学习模板,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作证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刘吉烊[6](2019)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远程作证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随着科学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法庭”建设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审判机构的重视,各国对证人远程进行了立法实践以解决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加强证人保护,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我国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而证人远程作证是一个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方法。但我国目前对证人远程作证法律规定只是规定了证人远程的适用范围,对于操作规范及其方法没有规定。并且我国目前证人远程作证处于试点状态,没有形成完备的体制。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存在证人身份核实,证人质证以及传输技术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解决我国证人远程作证的完善建议,解决我国司法实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难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证人远程作证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证人远程作证的发展与演变,分析证人远程作证在国内外发展的状况。分析证人远程作证的表现形式及其适用的范围,与传统的证人出庭作证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在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上有着重要的价值。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国内证人远程作证的试点情况,从实践中分析出各个试点出现的问题,总结出有效的做法。第叁章主要是针对国内试点远程作证实践中总结出共有的问题,如身份核实、质证问题、技术问题以及证人保护。第四章主要是针对第叁章发现的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的经验,在根据中国当代的国情,提出由法院、公证处、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助,在质证方面对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提出建议。建立法院远程作证室提供技术保障,培训专业人员等。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建立事前预防措施等制度。希望能够解决试点中证人远程作证出现问题的解决构想方案。(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31)
杨悦[7](2019)在《路径选择:证人保证书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民事诉讼实践的具体体现,证人保证书的确立是为了打破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所面临的困境,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是法院要求证人签署书面证明,表示其自愿作证,并保证其所作出的证言是基于其对于案件的了解所作出的真实陈述,承诺如其所作出的是虚假证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这项制度是通过对两大法系在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分析梳理,在2014年通过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由于证人保证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基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不难发现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证人的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规定的不完善、对违反证人保证书义务的责任规定不明确以及保证书在各地法院的实践操作中存在差别等,为了更好的使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解决当前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所存在的问题,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完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为了更好的保障证人的人权,可以借鉴国外证人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证人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加以规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第二,对证人违反保证书义务在立法中需明确规定,证人如果在法庭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证人所做出的关于案件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其伪证罪。第叁,细化证人保证书在实践中的运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远程审判的情形下,证人无法在作证之前签订证人保证书,其是否还需补签保证书以及补签的保证书的效力如何也需加以界定。(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孙洁[8](2019)在《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在诉讼审判中处于核心地位。从证据之初的收集、到证据最终的定型,证据在整个诉讼审判中推动诉讼进程,影响案件审判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诉讼参与人——证人,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证人是案件中仅有的了解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以证言的直观形式表述其所见所闻的特殊人证,具有法律上的不可替代性,是任何其他主体都无法替代的人证,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关乎案件能否有效查明,对于贯彻审判公开性原则,树立司法权威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所研究的出庭证人仅仅包括应当出庭且必须出庭的证人,因为证人证言是在证人亲历案件事实后到庭对案件所做的描述,一个案件中不乏有几个甚至数个感知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出庭的证人会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等拒绝出庭,或者即使出庭作证,基于各种原因导致所做证言前后矛盾,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所以根据以上情况,探讨必须出庭的证人如何保证其出庭作证率,如何保障其出庭作证有效性等相关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力图通过制度完善,程序构想进而提高应当出庭的证人的出庭率,同时予以出庭证人以各项补偿保护惩罚措施,例如面对证人有义务出庭而不出庭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时,试图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建全证人经济补偿,保证证人出庭享受应有权利;面对证人出庭瞻前顾后,担忧人身安全时,完善证人出庭保护,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而对于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伪证时,试图从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力度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而提高应当出庭的证人出庭率,保障证人证言的有效性。一方面制度的落实让证人出庭作证不必有后顾之忧,能安心作证,另一方面确保出庭作证的有效性,实现司法稳定,实体公正的意愿。(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金玲[9](2019)在《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和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叁项规程”)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保障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落实了庭审的实质化。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指,当证人收到法院到庭作证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当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时,还会接受一定的惩罚。迄今为止由于我国证人出庭难、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保护证人权利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官对于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等,致使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贯彻落实庭审的实质化。但不论是就目前的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上看,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推进均存有一定的阻碍。证人的出庭作证不仅能够保证证人证言的正确性,还能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因此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有必要要求其强制出庭作证。首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最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新刑诉法的修改,还是“叁项规程”的实施,以及目前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立法上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例如:法官对于证人是否到庭作证的规定过于苛刻;仅要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太过片面;书面证言的适用依旧盛行;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例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情形。东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较于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来说相对完善。尤其在证人资格制度、证人传唤制度、拒证权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等五个方面都有着我国可借鉴的价值。我国刑事证人往往在最关键时段不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够发现案件事实,落实审判的公开,而且能够保障被告人最基本的质证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为能够真正落实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其次,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再次,强化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最后,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胡婉琪[10](2019)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要求刑事审判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庭审中证人出庭并以言词方式作证,接受控方及辩方质询,法官根据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十分低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5%。甚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之所以导致这种情形,既有诉讼传统、公民作证意识等因素,也有证人出庭保障制度依然存在缺陷等问题。出于考虑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2012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权利保障两方面,既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又注重对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和经济补偿。但是,立法仍然存在对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范围太窄,保护主体不具体,保护方式不全面、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在证人作证意识不强的条件下,要破解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难题,一方面,要通过增加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此外,通过增设出庭证人奖励金,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精神利益,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丰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激励证人出庭作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详实介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语义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界定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概念;阐释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正以及保障人权的意义。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从比较法角度重点考察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深入分析上述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指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客观分析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发展现状基础上挖掘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出庭作证证人经济利益保障不力。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须要完善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机制,明确保护主体,细化保护方式,建立救济机制;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增设出庭证人奖励金;此外,通过还要对证人从精神层面进行嘉奖和鼓励;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证据的可靠性,丰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降低出庭证人作证心理负担。(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证人作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立法进步明显,它是我国强化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体现,这一制度具有夯实的理论基础和紧迫的现实依据。然而此规定在解决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的同时,新刑诉法就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证人出庭例外制度构建失衡,证人拒绝作证的例外情形规定不清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为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妥当等,这些情况对未来中国的司法实践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运用对比研究、定性定量分析等诸多研究方法,提出解决这一困境的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人作证论文参考文献
[1].陈小方.美“通乌门”弹劾调查陷入拉锯战[N].法制日报.2019
[2].高恩胜.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东西南北.2019
[3].吴子宇.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
[4].孙丽娟,樊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
[5].黄燕.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6].刘吉烊.民事诉讼中证人远程作证问题的研究[D].南昌大学.2019
[7].杨悦.路径选择:证人保证书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9
[8].孙洁.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D].辽宁大学.2019
[9].金玲.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0].胡婉琪.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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