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投评审中心
摘要:针对工程量清单设置不规范的现象,作者从多年项目评审复核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由此引发结算争议后的应对策略,给大家以启示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结算;应对;探讨
自2002年2月我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安装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2]19号)起,先后施行了《广东省安装工程量清单设置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下称03清单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下称08清单规范),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称13清单规范),自2013年7月起也正式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日渐完善成熟、并逐步为广大造价人员所熟悉,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起着不可或缺的规范作用。但由于工程的不同特点以及编制者对工程量清单的理解不同,常常会导致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设置上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在项目结算乃至项目评审复核工作中争议事项时有发生,现以某宿舍楼排水维修项目工程清单设置不规范为例,探讨类似问题在评审复核中的解决办法。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13栋宿舍旧楼给排水管道维修改造项目。
合同金额:190万元。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计价及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
二、复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结算复核工作的展开,工程量清单设置不严谨带来的问题逐渐显现。按“08规范清单”规定,排水管道的清单项目应包含套管(包括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及管件制作安装。但复核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开列UPVC排水管道项目的同时,也开列了穿楼板套管的项目,并特别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广东省相关定额的规定进行报价。为了响应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的报价编制说明中明确,报价执行上述规范及定额规定,同时按照招标清单的列项给UPVC排水管伸缩节和穿楼板套管也分别填报了综合单价与合价,并计入投标总价。
1.复核中就以下问题,提出了复核初步意见:
结算评审书中UPVC排水管道计价的同时,另按UPVC穿楼板套管分别进行了计价,与规范排水管道应包含套管的要求不一致。
清单编码为“030803013”的伸缩节项目,投标书综合单价1100元/只,对应主材为“法兰套筒式伸缩器”,单价709.9元/只;按竣工图实际实施的项目并非是“法兰套筒式伸缩器”,而是市面主材价不足10元的普通伸缩节。
经查阅招投标资料,尽管招投标双方均明确按“08清单规范”计价,却并未对清单中将UPVC排水管、管件和套管并行列项和组价的不严谨事项,提出说明或质疑。
2.复核对数过程中,相关单位回复了不同意见:
招标清单在开列室内排水管道清单的同时又开列了“伸缩节”和“穿楼板塑料套管”两条清单,这种做法已经违背了“08清单规范”的规定,误导了投标单位在先;而且相应UPVC排水管道的清单项目特征并未明确要包括穿楼板塑料套管、伸缩节这两项内容。因此,作为投标单位有理由认为招标方特意将此两项内容抽出来另计,管道安装中不再包含,而且从招标清单开列的套管和伸缩节数量上也可以印证这种判断是正确认的。因此,投标单位正是顺应招标方的意思才另行作出的报价,同时相应排水管道的单价分析表上也显示未计取伸缩节主材价,和不包含穿楼板套管价格的情况。
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将管道和管件、穿楼板套管分别列项的作法业经财局委托的各个机构审核通过,既然如此,就更不应该在结算时硬性扣除管件和套管。
实际UPVC管道伸缩节数量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子目里管件的含量,结算时其超出部分应另外计价。
3.复核结果
针对相关单位的不同意见,复核工程师认为,虽然不另计算UPVC排水管伸缩节和穿楼板套管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不按规范要求报价的风险在投标方,因此做出以下最终复核意见:
1.投标人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得由招标人承担。虽然招标清单排水管道的项目特征未明确要求包含此两项内容,但招投标文件都已经特别说明投标报价执行“08清单规范”,而编码为030801005的招标清单在“08清单规范”中已明确规定清单应包含“套管(包括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及管件制作安装”等内容;因此,不论UPVC管道伸缩节和套管的含量多寡均应在管道综合单价中考虑,投标人未按规范报价另行计算的理由不充分。
2.本案施工单位报价时没有为保护权利而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造成的错误在结算时无法补救。表面上看,招标清单将本应打包到排水管道综合单价里的伸缩节和穿楼板套管单列,貌似与“08清单规范”相抵触,但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时对此提出疑问,而招标人也明确回应将其抽出来单独报价,那么结算时当然可以计取;或者投标人虽不提出疑问,但投标文件特别指出排水管道的综合单价不包括此两项内容,结算时也是可以计取的。然而,资料显示无任何单位提出置疑,中标的报价书也无类似说明。该投标单位不仅未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反而仅凭招标数量与可能发生的数量进行对比,并据此推测招标人的意图,实则提高了投标报价的风险,其结果当然也只能由其自已承担。
3.指招标人“误导”的理由过于牵强。且不说“08清单规范”上编码为“030803013”的项目在所指何物,即使是施工单位所认为的UPVC管道伸缩节,由于本工程是给排水管道的维修改造项目,对于只更换穿楼板套管或只更换伸缩节(不更换管道)的情况下,这时将其单独列项是合适的;而且招标文件也未说明UPVC排水管道的清单不得包含此两项内容,可见招标清单的列项并无不妥;再则,招标文件已明确,该工程单价包干,结算时按实际数量结算,因此清单提供的列项与结算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施工单位将UPVC管道伸缩节另行报价的情况犯了认知上的错误。众所周知,伸缩节是为补偿直线管段线性膨胀的特别机构,因其种类多,价格差别大,其计价办法也不同。如本案的UPVC管道伸缩节以其价格低廉、使用普遍而一直被《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列为辅助材料,在“管件”中综合处理。所谓投标未在排水管道中计算的“主材价”,其实已经在定额辅材里计算了;而另行报价的“伸缩节”,其投标文件却显示是“法兰式套筒伸缩器”,与本案的UPVC管道伸缩节根本不是同一个事物(如下图)。
UPVC管道伸缩器及实际装配图法兰套筒式伸缩器
但相关单位仍不同意复核意见。本案进入复核争议问题的解决程序。经提请中心工作会议讨论,最终一致认同复核意见,确定造价偏差约22万元。
三、总结和启示
(一)结算复核中常有清单设置不规范的案例发生,此类问题出现后要从源头入手,通过复核中与项目业主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更范清单的设置。首先分析清单规范的规定、投标报价的做法,并结合现场实际提出初步意见。对于过程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不得独断专行,应启动争议问题处置程序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二)注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评审队伍的素质,打造一支严谨务实、技术高超、业务全面的团队。要求在深入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时,也注意向更专业、更宽广的领域学习,减少遇事被动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对于不负责任的相关责任者,应报告上级单位对其失职行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