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立法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共政策,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
行政立法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月婷[1](2018)在《公共政策视角下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行政和立法体制下,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后,行政机关相对自由地掌握了立法资源,在本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中,对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进行扩张,以立法为手段来巩固和强化本部门的各种职权;最大限度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行政立法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目标指向是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政策目标,实现公共利益。但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却与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相左,对政策主体、客体以及目标均带来巨大危害,对政策主体来说,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破坏了决策科学性,损害政府公信力;导致行政管理职权不清、相互扯皮,降低行政效率;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滋生权力腐败。对政策客体来说,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干扰社会资源的分配,导致对政策客体的不公平待遇,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对政策目标来说,主要是影响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因此,寻求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有效途径,对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对保障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问题和公共政策分析、公共政策选择、公共利益等理论是本文的立题依据,本文旨在分析现状问题产生原因,多维度研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背景原因和现实原因,结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美国《爱国者法案》分析,发掘国内外两部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化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采取了哪些有效控制途径等,从而借鉴国内外行政立法案例在控制部门利益化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从理论与实践中,总结出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叁大途径:一是政策观念途径,行政机关自觉树立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观念,包括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民主观的深入人心;二是规范程序途径,包括建立行政立法公开制度和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叁是立法监督途径,包括强化行政法规合法性审查、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以及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叁大途径从源头治理、过程监督、末梢管控多个节点,有效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问题,为建立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法治政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6-30)
张露莛[2](2018)在《论行政征收及其立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第十叁条第叁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征收及征用作为公共利益护航的两种不同手段,因其二者均直接指向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而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中,征用是指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其他社会团体财产(本文来源于《江南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李加南,陈皓琳[3](2017)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其立法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发展、运作和控制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其存在的必然性,同时分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并从立法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8期)
李博[4](2017)在《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以来,行政立法在各国得到确立,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蓬勃普遍发展。最近几十年行政立法在中国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原因是行政立法以其高效性弥补了权力机关立法的滞后性。但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催化作用下变化太快,再加上社会关系复杂化,行政权缺乏有效监督,就出现了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存在比较完善的救济渠道,而行政立法不作为目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制方式,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制方式成为当务之急。在我国,行政立法是一个经过学术界长期探索而抽象出来的概念,法律上并未直接使用这一词汇,学术界对于行政立法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行政立法的内涵。行政立法不作为中,“行政立法”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作为”指违法的行政立法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立法制定不作为、行政立法修改不作为和行政立法废止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消极影响包括影响行政效率、妨害相对人权利实现和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成因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授权条款存在缺陷,行政立法主体立法经验的欠缺,未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民主决策机制,行政立法主体裁量偏差。本文对域外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作了一定研究,主要包括英国、法国和美国的行政立法模式。英国更倾向于事前控制;法国则恰好相反,倾向于事后监督;美国也是倾向于事前控制。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得出我国应选择事后监督并兼采事前控制的方式。在完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机制方面,首先是提升授权条款的可操作性,使行政立法不作为判断标准明晰化,以及使行政立法时间的规定具体化;其次是提升立法者的立法素质,途径是加强行政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沟通、不断积累立法经验;第叁是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我国的立法听证多为“走过场”,必须完善现有的立法程序,建立一套公民诉求表达畅通的民意反馈机制;第四是加强同级人大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避免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裁量权;第五是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立法职责。(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蔡英辉,蔡焘[5](2015)在《地方行政立法风险控制的引导及矫正之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关系国之根本,必须合理分工、互为依托。从地方立法来讲,分为关键几步:一是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后"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分别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叁是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逐步扩大至设区的市的人大和政府。从发展态势(本文来源于《领导科学》期刊2015年36期)
赵玄[6](2015)在《德国与法国行政立法及其控制比较研究——兼谈对中国行政立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也应受到一定的控制和制约。德国和法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似的大陆法系的特点,且均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在行政立法和对行政立法的控制上有很多相似点,特别是宪法对行政立法的直接规定。同时,不同的法制沿革和政治体制,也使得两国的行政立法各具特色,在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方面也是如此。我国的《立法法》修改虽然使行政立法进一步规范,但德法两国的经验仍有很强的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5年04期)
王霄[7](2015)在《我国行政立法控制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行政立法,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与理解。行政立法也被一些学者看作是“授权立法”、“委任立法”等。本文所探讨和论述的行政立法是指具备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状况和问题,行政立法由此应运而生。行政立法的产生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等许多方面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行政立法作为次级立法,它的迅速膨胀也产生了法律和法规规章在实践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十二届全国人大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立法法(草案)》通过加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授权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限制规章权力等,顺应了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但同时还应看到,行政立法主导的传统依旧根深蒂固,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行政立法成为我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为行政立法控制概述。主要是对行政立法控制的一些基本内涵——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控制等进行界定,从法理的角度探讨行政立法控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一些发达国家主要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立法控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并分析了这些国家不同的行政立法控制模式所具备的优势和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方面。这些国家的法治建设起步早,法律体系完善,在控制行政立法方面各有侧重,各具特色。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因此它的行政立法控制主要是来自于议会的控制,而美国以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最为着名,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宪法法院来进行行政立法的违宪审查,同时法国的行政法院较为完善,自成体系。第叁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探讨了我国行政立法控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结合关于行政立法的一些典型案例和法条规定等,更加直观形象地分析我国行政立法控制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探讨对行政立法控制乏力的成因。第四部分则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述,提出对行政立法控制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叁个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可行模式,根据我国存在的问题探寻对我国行政立法控制的有效途径。(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3-01)
何明俊[8](201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立法”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许可中的地位,但是并没有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是法律文本。作为干预物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如何处理物权保护与行政效率的矛盾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宪法理论"公共目的、正当程序、合理补偿、法律保留"的角度,对规划权力中的严格规则和正当程序模式进行了讨论,提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采用行政立法以及其在法制化方面应重视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城市规划》期刊2013年07期)
马凯,曹海晶[9](2013)在《国外行政立法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有悖于分权理论,它是一种"不幸而又不可避免的祸害"。然而,虽然行政立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但实际上行政立法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各国行政立法数量及其作用就足以证明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问题是,行政立法实践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并没有简单的否定行政立法,抑或是逃避这些问题,而是通过制定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行政立法的健康发展。我国学术与法律实务界应借鉴行政立法的国际经验,重视行政立法,并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促成行政立法权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提出叁个行政立法的控制立法建议:1、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授权的控制;2、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体制;3、确立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3年03期)
窦衍瑞[10](2012)在《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制定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巨大。一旦立法内容出现偏差,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特别是行政规章,其制定者为负责管理某一专门领域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在进行行政立法时,"往往立足于适应一方一域之管理需要,保证其令行禁止的思维角度,以致难以摆脱立法偏私的弊病"①。同时,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本文来源于《东方行政论坛》期刊2012年00期)
行政立法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宪法第十叁条第叁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征收及征用作为公共利益护航的两种不同手段,因其二者均直接指向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而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中,征用是指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其他社会团体财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立法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月婷.公共政策视角下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控制研究[D].东南大学.2018
[2].张露莛.论行政征收及其立法控制[J].江南论坛.2018
[3].李加南,陈皓琳.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其立法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7
[4].李博.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5].蔡英辉,蔡焘.地方行政立法风险控制的引导及矫正之策[J].领导科学.2015
[6].赵玄.德国与法国行政立法及其控制比较研究——兼谈对中国行政立法的思考[J].南都学坛.2015
[7].王霄.我国行政立法控制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8].何明俊.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立法”的法理分析[J].城市规划.2013
[9].马凯,曹海晶.国外行政立法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求索.2013
[10].窦衍瑞.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J].东方行政论坛.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