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安理会,补充性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丹[1](2019)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及我国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2018年正式启动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由于侵略罪自身的性质以及《罗马规约》修正案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除了侵略罪定义的不确定性、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冲突以外,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基石的补充性管辖权机制,在侵略罪问题的运行方面也面临着受害国国内法院对侵略"不能够"和"不愿意"管辖的双重困境。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非成员国的我国对《罗马规约》和侵略罪修正案的保留,因此,应结合本国立场,适时评估侵略罪相关问题对我国自卫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特殊职能的行使以及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可能带来的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郝季路,张绍民[2](2019)在《论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据规约内容,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种罪名的管辖范围。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与运行机制入手,全面阐释补充性管辖原则的法理内涵,进一步探究该原则创新与变通适用的可能路径与方案,以此为我国对待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管辖行为的表态寻求合适立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徐培利[3](2019)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安理会2005年3月31日通过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这是安理会第一次行使情势提交权,苏丹总统巴希尔也是第一位被国际刑事法院通缉,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现任国家元首,但该案历时14年之久并未得到一个确切的妥善的处理。本文笔者意欲以苏丹达尔富尔案为背景,分叁部分展开论述,前两部分通过具体案例讨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第叁部分则通过对达尔富尔案的探讨,分析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的态度以及对未来的选择做了一个展望。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以及历史研究的方法等论文研究方法,简单分析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所涉及的,一直以来争议较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所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以及中国态度和选择,从而得出结论——国际刑事司法形式体系亟待完善,这一过程需要中国的参与,但这一进程对于中国来讲是一把双刃剑,中国应该理性应对。(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29)
袁方[4](2019)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战争和侵略等国际犯罪行为一直给整个国际社会造成严重问题,然而,由于战争和侵略的普遍性,覆盖范围、控制和调查的困难,因此,在打击战争和侵略的斗争中取得的进展缓慢。侵略罪是四大管辖罪行中最为严重与特殊的。2010年6月12日凌晨,乌干达坎帕拉的投票,永远改变了国际刑法的面貌。正是在这个时候,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就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最终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机制达成了共识。但是,这些谈判的进程远非直截了当,修正案的最后文本包括许多条款,侵略罪修正案在罪行的定义及其生效和行使管辖权规定方面仍然含糊不清,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中的一些。首先,本文探讨侵略的历史和国际刑事法院在侵略罪中的管辖权。第二,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确定侵略的问题,讨论的重点是安全理事会关于侵略的决定是否具有排他性,以及其决定对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影响。第叁,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规约》中规定的管辖侵略罪附有特别限制。第四,在补充原则的基础上,它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实施的侵略罪进程中的执行情况。最后,该文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该项研究在理论上的意义和应用上的价值。首先,自清朝后期以来,中国就饱受外来入侵的摧残,深入了解侵略罪,对中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中国历史上发生了许多侵略行为,领土边界的冲突日益加剧。中国必须更深入地了解侵略罪的法律,以便利用法律武器打击侵略和保护其权利。中国应进一步研究侵略罪,并确保国际刑事法院协助中国更好地履行其在理事会中的职责安全。第二,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分析,国际刑事法院已开始明确界定了侵略罪,但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可能提出的各种争端和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管辖权的一系列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未来将面临许多挑战。(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胡艳[5](2018)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是在荷兰成立的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刑法领域的重大发展,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而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以下几部分对此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发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通过讲述一战结束后,战胜国依据《凡尔赛和约》对德皇威廉二世的审判失败,进而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从军事法庭到混合法庭的演进,从而引出国家主权因素与国际刑事管辖权有效性之间的博弈问题。并且通过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进行思考,进一步分析了国家主权和国际刑事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和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其中具体陈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并且一一介绍了各个主体启动管辖权机制的不同情况,其中重点提出检察官的独立调查权符合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原则,也符合国际社会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与此同时对几种管辖权模式的不同观点进行研究,探究每一种管辖权的性质,其本质代表的是国家主权和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博弈。第叁部分是探讨了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首先,对中国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原因和对中国拒绝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分析;然后对中国在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上应持的立场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完善国内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立法,表达了对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展望,以期找到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之间的平衡,从而在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为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做准备工作。(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5-22)
李芳仪[6](2018)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46年纽伦堡判决中,国际军事仲裁庭指出,‘侵略战争的发动不仅是国际罪行,其与其他战争罪的区别更在于其罪恶程度属于罪中之最’。而在针对二战的审判结束后,侵略罪再没有被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出现了长达数十年的休眠,直到《罗马规约》(1998)第五条第一款将侵略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侵略罪被再次唤醒。然而由于各缔约方在诸多核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罗马规约》将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时间推迟至未来审查会议对侵略罪定义及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相关规定之后。2010年在坎帕拉举行的《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了一整套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最终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得以激活,侵略罪定义被正式写入《罗马规约》中。在坎帕拉会议之前,有评论员列举了一系列理由否认侵略行为罪行化的合理性,并因此认为有关个人不应当成为法院起诉与审判的对象,进而质疑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的合理性。(1)这些理由在国家考虑批准侵略罪修正案以及激活法院管辖权的过程中又再次出现,影响国家对于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的态度和立场。在第二章第一部分中,我们将考察反对侵略行为罪行化的理由,深入分析为何对侵略行为罪行化的否定是不成立的。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探索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在国际公法中的重要意义,阐述侵略行为罪行化的必要性与法院对侵略罪进行审判与惩罚的合理性。在论述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的合理性之后,我们仍然需要考察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罗马规约》没有对侵略罪定义以及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规定,2002年《罗马规约》生效后,缔约方大会成立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来负责准备《罗马规约》第一次侵略罪审查会议草案。在2010年6月坎帕拉举行的审查会议上,与会各方通过妥协达成了一整套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然而妥协方案并没有让各方满意,对于方案是否最终克服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学者仍然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对侵略罪达成的最终决议能够使得法院对侵略罪进行有效的调查、起诉与惩罚,也有学者认为侵略罪所固有的政治属性将会使得国际刑事法院无法对侵略罪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干预。本文第叁章重点围绕侵略罪的叁大焦点问题,即侵略罪及侵略行为的定义,安理会对国家侵略行为的认定是否是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开启调查的前提条件,以及国家同意是否应当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进行分析,探究修正案是否使得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可行性,并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梁卓[7](2017)在《《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规约关于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十分复杂且侵略罪修正案本身对此问题的沉默,以致这个问题充满争议。这篇文章考察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了这些观点各自的法理基础,认为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也无法共同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这篇文章紧接着对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款与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一样,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从这点上讲,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有望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梁卓[8](2017)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1998年产生的《罗马规约》将侵略罪列入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罪行,但是一个包含具体条款的侵略罪修正案直到2010年第一次规约审查会议才得以通过。修正案在对侵略罪做出定义的同时提供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特别规定。这篇论文旨在系统研究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有关制度,既包括特别适用于侵略罪的制度,即修正案中包含的特别规定、修正案的生效,也包括规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这篇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侵略与侵略罪概述。本章梳理了侵略战争非法化的历史,论述了侵略责任是如何从纯粹的国家责任演变出个人刑事责任。基于这样的背景,侵略罪定义的发展经历了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74年《侵略定义》到《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过程。规约第8条之二提供的侵略罪定义体现了侵略罪具有的叁个方面特征:侵略罪以国家行为为基础;侵略罪必然具有跨国性;侵略罪是“领导人犯罪”。这些特征使得管辖侵略罪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第二章考察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最基本的条件。《罗马规约》中存在两个调整修正案生效的条款,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适用门槛和法律后果。在谈判过程中,对于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基于对它们的分析,这篇论文认为:第一,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第二,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无法同时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第叁,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即其效力只能及于每一个批准或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对于未批准或接受的国家不得生效。第叁章论述《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特别限制。《罗马规约》中存在叁个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做出特别限制的条款,其中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的法理基础颇具争议。这篇文章认为,做出排除声明对于已加入修正案的缔约国的法律地位有着实质的影响,对未加入修正案的缔约国的法律地位则无变动;但是无论缔约国是否加入修正案,均有做出排除声明的动因。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和第121条第5款第二句话的同时适用将导致规约原有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被架空。不过这叁个条款对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限制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很重要的一个侧面将是依赖安理会的行动。第四章讨论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与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来源于《宪章》,其实践由来已久,尽管在这一实践中有多少决议能够被视为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仍有待说明。安理会的这项权力具有非排他性,这为国际刑事法院获得认定侵略行为的权力提供了空间;当然,安理会的认定权具有时间上和效力上的优先性。事实上,在安理会认定侵略行为的叁种立场中只有侵略行为不存在的认定能够起到阻止国际刑事法院有效管辖侵略罪的作用;它所做出的侵略行为存在的认定或不做出认定都无法干预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当然,不能忽略的是,规约第16条授权安理会无论采取任何立场都可以推迟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调查或起诉长达12个月,并可无限制延长这一请求。第五章分析补充性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的适用。根据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首先应当考察《罗马规约》缔约各国的国内法院对核心犯罪的管辖。然而,侵略罪的国内管辖受到来自国家管辖豁免、国家领导人豁免、对侵略罪普遍管辖权的缺失和强烈的政治因素等问题的严重影响,事实上很难顺利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补充性原则充当国际与国内管辖权良好纽带的角色难以为继,它将使得国际刑事法院要么不断地对一部分侵略罪案件是否符合自身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进行考察,进而行使管辖权,要么对另一部分缺乏独立公正的审判袖手旁观。不过,侵略罪修正案并未对侵略罪是否适用补充性原则的问题进行任何变更,因此目前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旧处于补充性原则的支配之下。这篇论文最后进行总结,比较不同的管辖权启动方式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需要满足不同条件,并对国际刑事法院即将开始的这方面实践做出评价。(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周苇航[9](2017)在《试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向公司的扩充》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发展历来与人权保护息息相关。晚近,公司这种经济实体对于人权的影响力愈发强大,由是参与国际核心罪行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目前公司的极端人权犯罪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进行规制,事实上产生了较大的惩治空白;而在国际法层面,通过国家责任监督与个人责任追究,无法真正全面公正有效地约束公司行为。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当向公司扩充,这样既符合国际刑法相关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满足国际刑事法院技术、政治层面的需求。(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04期)
李瀚文[10](2017)在《论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原则——以肯尼亚情势为例展开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肯尼亚情势是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以来,第一个由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由缔约国提出可受理性质疑的案件。可受理性质疑的背后是主权国家意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强烈政治意愿,因此一旦法院有了与主权国家竞争管辖权之嫌,主权国家势必对国际刑事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补充性原则"产生怀疑而导致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信任危机。(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7年07期)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据规约内容,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种罪名的管辖范围。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与运行机制入手,全面阐释补充性管辖原则的法理内涵,进一步探究该原则创新与变通适用的可能路径与方案,以此为我国对待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管辖行为的表态寻求合适立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丹.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及我国的对策[J].现代法学.2019
[2].郝季路,张绍民.论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9
[3].徐培利.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9
[4].袁方.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9
[5].胡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6].李芳仪.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7].梁卓.《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
[8].梁卓.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9].周苇航.试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向公司的扩充[J].法学杂志.2017
[10].李瀚文.论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原则——以肯尼亚情势为例展开分析[J].纳税.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