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侵权事故频繁发生,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由于其涉及受害人之多、造成损害之大、侵权人认定难度之高,使传统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难以充分地救济受害人,故对大规模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已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显现出社会化的倾向。环境侵权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合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核心。日本、德国等国家已经在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方面迈出具有实践意义的步伐,然而我国尚未建立此制度,本文将针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考量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新视角,并对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观点。第一部分首先从解析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含义出发,进而对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作了详细分析,认为从“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和利益衡平理论的发展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环境侵权救济个体化与社会化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主要分析了日本的公害救济制度,瑞典的环境损害保险制度,德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美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以及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补偿制度。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这一制度,同时,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各方面条件。第四部分重点介绍构建我国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具体思路,包括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其中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具体到保险模式的选择、承保范围等。而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则从补偿基金的来源、管理与支付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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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1 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概述1.1 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概念的界定1.2 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1.2.1 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转变1.2.2 利益衡平理论的发展1.3 环境侵权救济个体化与社会化的关系2 国外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1 日本的公害救济制度2.2 德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2.2.1 危险责任取代过错责任2.2.2 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2.2.3 责任保险与财产担保相结合2.3 瑞典的环境损害保险制度2.4 美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2.4.1 事先预防性救济方式2.4.2 事后补偿性救济方式2.5 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补偿制度3 我国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3.1 我国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必要性3.1.1 是解决环境侵权原因行为与后果间矛盾之需3.1.2 是转嫁或分散损失,使侵权人免于巨额赔偿之需3.1.3 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3.1.4 环境责任保险适用困境的迫切需要3.2 我国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可行性3.2.1 建立这一制度的公众意识已经具备3.2.2 建立这一制度的社会条件已经成熟3.2.3 国外的成功实践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4 我国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4.1 环境责任保险4.1.1 投保模式4.1.2 承保范围及承保机构4.1.3 保险险种及费率的设置4.1.4 责任限额及索赔时效4.2 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4.2.1 公共补偿基金的来源4.2.2 公共补偿基金的管理与支付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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