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新破产法制定以前,我国学者对重整法律制度已经做过大量的研究。但是,以往的研究更多地关注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模式,对重整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尚无系统全面的分析。而且以往的研究或者过于纠缠于理念的辨析,或者停留在对国外理论的粗线条概括。我国新破产法第八章一共用二十五条规定重整制度,实际上远远不足以涵盖重整实践中复杂的法律经济问题。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将近一年,本论文以重整法律制度的实践为背景,研究公司重整中当事人的自治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原理,为立法者完善立法和司法者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洞见,恰逢其实。公司重整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众多,经济利益经常变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必须找到一条贯穿重整程序始终的主线。本文抓住契约这条主线,运用法与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思路,从契约角度研究公司重整。本文的基本命题是:重整制度设计就是对重整中涉及的大量复杂的契约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做出符合公平效率的契约安排。立法的原则和规则设计以及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和适用都围绕这个基本命题展开。为了具体阐述这个命题,本文在主体部分通过以下章节安排进行论述:第一章,契约的法律经济分析基础。这一章介绍了完备契约和不完备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完备契约不需要规制,不完备契约是法律需要规制的契约。法律通过两种形式规制不完备契约:第一,法律提供备用性规则;第二,法律提供强制性规则。其中,法律提供强制性规则是立法对契约的管制。管制契约类似于管制市场,因为在两种情况下政府都改变了私人交易。法律规制不完备契约首先要规制契约信息的公布,鼓励当事人及时公布相关的谈判信息。怎样在契约当事人以及法官之间合理配置剩余控制权,是契约规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最后,鉴于规制者本身也是不完备的,所以法经济学在肯定公权力规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必要性时,主张尊重意思自治的优先性。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要遵循这种思路。第一章是全文的铺垫,在此基础上进入对重整中的公司契约的分析。第二章,重整中的公司契约结构。本章首先对公司契约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构建重整中的公司的基本契约框架。尽管重整状态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于原来公司的新的法律实体,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重整中的公司仍然是对应于原来公司所留下的财产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契约束。公司的实质不过是组成公司的当事人所缔结的不同契约的载体。不同的契约组成契约束,这个契约束的结点就是一个称为“公司”的法律实体。重整中的公司只不过是“公司”这种法律实体在特定时期的特殊形态,其作为契约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结点变成DIP、TIP、或者CIP,相应的契约当事人发生一定的变化,契约内容发生一定变化。总之,公司法的契约分析适用重整中的公司。本章完成理论上的过渡,为以下各章对公司重整进行具体的契约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重整契约的性质。第二章完成了对重整中的公司契约框架的构建,接下来的问题是,重整制度的立法设计应该采用什么模式,完全契约自治式的模式还是完全按照制定法的规制?如果允许自治,司法裁判中应该怎样把握?本章首先追溯重整制度的法律与经济根源,即债务融资。然后在对重整制度的各派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把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归纳为保护重整中的公司财产的价值并使之最大化。具体制度设计原则就是在综合考察成本、收益、激励、效率、和公平这些参数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在内部化成本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对于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谈判没有效率的问题,如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进行规制。法官也要根据这个原则解读并适用法律。本章通过对重整契约制度的性质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为以下各章对重整中的具体契约设计提供了理论和分析方法的支持。第四章,重整方案的契约分析。重整方案是重整契约分析的集中体现。重整方案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契约束,其主要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股东、重整融资人、雇员、社区等。本章对重整方案中的主要子契约—债务人债权人契约、劳资契约、债务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做了法律与经济分析。另外,本章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契约为样本,对重整契约做了简单的谈判博弈分析。重整当事人正是以重整方案谈判为背景,形成不同的契约关系。重整方案的谈判首先必须解决好信息披露,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保证谈判博弈达成有效率的重整安排。信息披露的重点是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评估。所以,本章通过对重整方案谈判的博弈分析,进一步明确重整契约中自治与规制的关系,即必须对信息披露和价值评估等问题进行适度规制,才能保证私人谈判的公平和效率。第五章,重整融资的契约分析。重整融资是决定重整成败的关键,因而是最重要的重整契约。重整融资制度的本质是通过给予重整融资请求权以优先地位来减轻或消除潜在融资人对重整未来及其请求权回收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顾虑。作为新的资本的提供者,重整融资人自然成为重整中的公司契约束的一部分。所以,从本质上看,重整融资是当事人重新谈判并重新缔约的结果,法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重整融资的分析。只要契约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达成的,就必然会提升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实证研究也表明一般情况下重整融资能够提高重整效率并提升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但是,由于重整融资契约当事人的谈判地位不同,而且融资契约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是代表重整中的公司的多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谈判,所以重整融资契约很容易产生负外部性。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契约加以规制,抑制当事人操纵契约谈判并通过融资契约转移价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第六章,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契约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重心。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最大化,重整中的公司契约设计也围绕这个目的展开。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控制权问题,根据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公司的剩余所有权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找到公司的剩余所有权人之后再解决代理成本问题,就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路径。但是,重整中的公司不论在资本结构还是利益关系人等方面都与正常营运的公司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使得重整中的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和代理问题更加复杂。主张债权人控制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学者认为应该从动态的角度研究重整中的公司治理。但是反对的观点认为当公司处于重整状态时,很难准确界定剩余所有权人。对重整中的公司的管理层规制同样适用信托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只不过管理层信托义务的对象发生了改变,指向重整中的控制权人。但是重整中的控制权人又不是确定的,而是随着重整中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另外,由于重整中的公司的投资者的行为可能损害许多原来的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重整中的公司控制权人对原来的担保债权人也负有信托义务。最后,管理层或者当前债务人在重整收购活动中也负有信托义务。对这些信托义务需要灵活实用的解释,才能满足重整中的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现实需求。本章在论述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复杂性的基础上,对其具体的治理问题,包括重整融资和市场化条件下重整中的公司治理做了具体的研究。总之,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是当事人在立法、司法、与市场规制的约束条件下自治谈判的结果。第七章,预重整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这一章既是对预重整的契约分析,也是对本文作者主要观点的照应。预重整制度是契约自治和契约规制制度的完美结合。本章通过对预重整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完全靠当事人谈判难以实现有效率的公司解困目标,任何整齐划一的契约管制也无法实现有效率的公司解困目标。只有在立法和司法对当事人谈判提供适当的制度支持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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