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制度已经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反映到合同制度上,就是电子合同的出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在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往来的同时也产生了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合同的法律形式。从电子合同的基本分类和特点入手,分析比较了电子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的异同,主要阐明了电子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的统一并不在于形式上的统一,而在于功能上的统一,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提出了关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对策。第二部分为电子合同的订立。主要阐述了电子要约的到达时间、成立时间与地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电子错误等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表现为两个环节,即要约和承诺。二者的统一成立有效的电子合同,衍生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等问题。电子合同手段的自动化和电子化产生电子代理人和电子错误的特有现象。从电子代理人性质分析入手可以推出电子代理人在合同效力上的意义及其归责方法。关于电子错误,主要分析了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其责任承担。第三部分为电子合同的诉讼管辖。网络的无法域性与环境的虚拟性正挑战着传统的司法管辖制度,各国立法、司法机关探索着解决方法。探索的主要成果有美国以网址为依据的长臂管辖权实践、我国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依据的管辖制度、欧盟消费者原地管辖制度以及多数国家认可的以当事人意思为依据的协议管辖制度。通过研究分析各种管辖制度与实践,对我国电子合同诉讼管辖制度提出建议性思考。第四部分为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上,并非要完全抛弃传统冲突规范的主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可适用,但对其应有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商务法律适用中也仍有使用价值,但应予以一定的定型化。同时,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强行法将可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