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今天,税收已直接或间接地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有税制的存在就有其法制,这是为中外古今税制历史发展所证明的一个真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增值税法律制度是以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其实施以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目前已到了转轨的关键阶段。一方面,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及资产重组和技术进步步伐的加快,要求现行增值税制应该适时地继续完善;另一方面,要做到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势必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这又从财政上制约着增值税制改革的力度。增值积改革作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成本最高、影响最大的项目。它的成功与否关系全局,是重中之重。本文首先对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在理论的指导下对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具备税基宽、消除重复征税和内部制约机制严密等内在优越性,还能有效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给一国财政、经济和外贸等方面带来综合积极效应,因而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我国于七十年代末引进增值税后,较好地发挥了增值税的优点使增值税成为了我国最主要的一个税种,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来的增值税法律制度已有诸多地方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其最主要的四个缺陷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已落后于当前经济状况;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待扩大;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违公平原则;发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继1950年新税制建立、1983年企业利改税和1994年全面统一后的第四次中国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增值税法律制度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的需要,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改革已势在必行,针对增值税法律制度以上四个方面的缺陷,在我国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等服务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建立“账票结合”的征管模式以及运用二级商品税制配合增值税改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