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必由之路,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通过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进行立体化解构,见义勇为具有三种法律属性:无因管理属性、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属性、行政协助法律属性。对见义勇为法律属性的准确认识是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和保障的基础。当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有损害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寻求救济:首先向不法侵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没有侵害人、侵害人不能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具体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最后,当前两种责任未能充分弥补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时,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不能获得全部赔偿及足额补偿时,见义勇为者可向国家行使行政补偿权。结合我国社会和立法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有关的现行立法。首先,对《民法通则》第10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进行修改;其次,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加快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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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Summary前言第一章 见义勇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第一节 见义勇为的道德内涵第二节 从法律角度界定见义勇为一、理论界对“见义勇为”概念的表述二、国内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三、见义勇为概念第三节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一、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二、行为人具有利他性意图,并且具有非利己性三、危险正在发生,具有现实性四、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合法救助行为,并因此而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第一节 对见义勇为法律属性研究现状的检讨第二节 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一、无因管理属性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属性三、行政协助法律属性第三章 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机制第一节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的法理根据一、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二、道德与市场经济法精神冲突与融合的必然选择第二节 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机制一、见义勇为者可向不法侵害人或有关责任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见义勇为者可借助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寻求法律救济三、见义勇为者可向国家行使行政补偿请求权第四章 我国现行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规制的不足及其完善第一节 我国现行见义勇为立法存在的不足一、现行民事立法对见义勇为保护的不足(一) 现行民事法律对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的规定(二) 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的不足二、现行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规制存在的不足三、国家补偿义务处于法律缺失状态第二节 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一、完善相关民事制度二、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加快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一) 对见义勇为行为重新进行界定(二) 确立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三) 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以弘扬社会正义(四)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五) 把见义勇为行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结论致谢主要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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