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登记错误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这不仅影响不动产的交易,影响真是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把异议登记制度引进到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来。异议登记制度在承认一般的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力的基础上,阻却了异议登记制度下的物权的公信力。异议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仅仅由物权法的十九条作出了规定,略显粗糙。本文通过对异议登记制度的法理分析,对其内涵、价值进行了介绍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从制度构建方面提出了适当的建议,文章最后还通过对异议登记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在我国实行并行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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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绪论一、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内涵和功能(一)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内涵(二)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1. 异议登记制度的平衡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功能2. 异议登记制度使得异议登记下的物权能自由流转二、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 异议登记与预备登记、预告登记(二) 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三、异议登记的提起方式(一) 申请人双方申请与假处分的申请方式(二) 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异议登记四、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一) 异议登记的基础效力(二) 异议登记的效力限制五、异议登记的失效(一) 经除斥期间而失效(二) 异议登记错误而失效(三) 申请人撤销异议登记而失效六、异议登记不当的赔偿责任(一) 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二) 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七、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的衔接(一) 异议登记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二) 异议登记制度与财产保全的关系(三) 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的竞存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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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异议登记论文; 物权法论文; 财产保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