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102600)
摘要:邪教是世界性公害,与恐怖组织和黑社会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毒瘤。邪教问题也是我国自古以来一直存在的重大社会问题。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遏制和打击邪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要求我们必须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研究和处理邪教问题。
关键词:法律;依法治国;邪教问题;对策
运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推动反邪教事业的发展,是新形势下做好反邪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来看,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课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理邪教的意识,善于运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工作,运用法治方式破解反邪教工作难题,真正使反邪教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确立依法治邪的科学理念,在提高斗争艺术方面下功夫
总结古今中外反邪教斗争的经验、教训,认真领会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反邪教工作的策略,为今后工作指明方向。一是必须坚持“以分化瓦解为手段”的政策。“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处理什么问题,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的原则,积极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打击极少数顽固分子提供法律保障,既有利于打击邪教的首要分子,也有利于震慑潜在的邪教分子,教育、挽救群众,达到分化瓦解的目的。二是必须坚持“抓早打小”的策略。一切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特别是在战略层面的谋划,应该紧紧围绕这一要求,坚持露头就打,努力提高发现能力、精准打击能力和防范控制能力,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将邪教组织和破坏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其滋生蔓延。
(二)、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的基础
1999年以来,我国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管理条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始终没有一部系统的、专业的、全面的《反邪教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制定《反邪教法》是有效开展反邪教工作和遏制邪教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想从源头上阻止邪教组织的产生,就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画出一条红线,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违背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从法律层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遏制邪教组织的产生和蔓延、发展。此外,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需要制定《反邪教法》,明确有关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确立反邪教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反邪教工作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坚持刑事化策略,依法打击和惩治邪教犯罪活动刑事化是国际上针对邪教的基本方略,我国应该始终坚持这一策略。坚持刑事化,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搜集邪教犯罪的证据,按照刑事程序起诉和审判邪教组织。一方面要按照“法治原则”处置邪教问题,另一方面明确邪教问题的底线,防止其转化或扩大化。刑事化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在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中的作用,既是铲除邪教、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认真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基本原则,坚决取缔邪教非法活动,依法打击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邪教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与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被裹挟的一般群众,积极做好正面教育,帮助他们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彻底脱离邪教组织,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以依法治理为主导,坚持综合治理
邪教是一种边缘化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发展以及违法犯罪活动都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和经济原因,要想有效遏制邪教组织的发展,仅仅依靠依法打击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针对邪教组织活动隐蔽、分散和欺骗性强等特点,加强反邪教基层基础工作,坚持走综合治理、群防群治之路,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依靠基层反邪教组织,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工作的积极性,甚至可以发挥和借助宗教团体的反邪教能力和积极性,通过群防群治,有效治理邪教。
(五)、结合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反邪教警示教育,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是防范和处理邪教的重要内容和治本之策。因此,当前应该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普法工作,将反邪教警示教育和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反邪教法治宣传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宪法》和涉邪教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向群众宣传邪教组织和邪教犯罪的非法性,让公众知道参与邪教活动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明白从事邪教活动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识别邪教和抵御邪教侵蚀的能力,通过反邪教宣传,也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政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反邪教执法工作向更加开放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的一些邪教组织相继传入我国,同时,我国滋生的一些邪教组织也传播到国外,并以某些西方国家为基地对国内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严重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开展国际反邪教合作十分必要。国际社会一致对邪教犯罪活动采取打击加制裁的态度,公认邪教侵害公众的基本权利,公认邪教是自然犯、普通刑事犯。因此,坚持依法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建立国内的反邪教统一战线,更要争取国际舆论、争夺在国际上反邪教斗争的主动权,通过合理运用国际条约,加强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让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邪教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减少误解,扩大共识,争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学习、借鉴国外立法和依法治理邪教的好经验、好做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的跨国犯罪活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