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通过资金投入或技术改造等人为作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从大气中吸收温室气体,从而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减少而获得的一种资源。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的使用价值在于“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只能归国家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的所有权人,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让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国家所有权;其具体行使过程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实施法律处分行为,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使用(开发利用)权能转移给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能的分离,由国家享有所有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机构享有使用权,再由两者共享收益,圆满实现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的行使;其中,转移权能的法律处分,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完成,共享收益的分配则通过征收补偿费完成。为保证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正确行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国家所有权归属制度。该制度应以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以注重质量、兼顾效率为利用原则,以促进温室气体的有效减排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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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清洁发展机制论文; 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论文; 国家所有权论文; 收益分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