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的法制近代化建设始于清末修律,展开于民国初年,完成于国民党政府时期。其中民国初年是我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高峰,而经济立法则尤为突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奠定了近代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架构,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为其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和条件,同时对建立和维护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1912——1916年是民初经济立法的“黄金时期”,这一期间内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无论从数量质量都是其后所无法比拟的,其数量约占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经济法规的半数左右,从质量来看,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规几乎全部产生于1915年以前,其后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对之前立法的补充和完善上,颁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附属规则,很少重大的创新。而且由于袁世凯的个人威望、武力镇压和外国支持等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这一期间,中国处于短暂的统一阶段,中央政府的法规、命令、决议等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和执行,有一定的实施效果,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后期地方割据、军阀混战,中央的权威丧失,立法活动减少,即使有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因此本文截取1912——1916年袁世凯统治时期的经济法制情况来做典型性分析。本文力图通过对民初经济立法的背景、概况、杰出人物的活动与贡献、特点作用及其局限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述,作一细致的梳理,呈献给学界、读者一个民初经济法制建设较为真实客观的面貌。笔者经过分析论证认为民国初年的经济立法活动既是北洋政府积极主动而为的自愿行为,又是整个社会潮流下的被迫选择,是与当时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相对应的。客观公正地看,北洋政府在政治上的腐败落后,并不妨碍它在经济上采取相当程度上的开放自由政策,这就表现在民国初年的经济法制建设所取得的突出成就上,而这种努力也确实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得到验证。北洋政府时期,尤其是在袁世凯统治的民国初年,经济法制建设是进步上升的,短短几年间制定颁布法律法规几十部,初步完成了中国近代经济法律体系的架构,在当时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能够取得如此成就是难能可贵的,同时体现在经济生活实践中,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和引导之下,经济快速发展,无论是从规模、范围还是影响上,民国初年的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总量,都大大超过了晚清几十年的总和,无疑与民国初年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与法律法规对工商业的保护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