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一般来说,罢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广义中的罢工包括政治性罢工和经济性罢工,而狭义的罢工单就经济性罢工而言。罢工权指国家赋予劳动者一方在必要时对抗雇主或用工单位的权利即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停工作甚至阻止他人工作,以要求雇主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报酬的权利。其实质是劳资双方经济利益矛盾激化的体现。罢工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于当时工人阶级的长期不懈斗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等相关法规中均有对罢工权的明确规定。究其理论基础其实是生存权和劳动权思想。罢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现象,目前在我国,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项目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多方面矛盾堆积导致罢工事件频发。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至今并未规定“罢工”,因此一般法律虽有涉及“罢工”及“类似罢工”的规定,却没有职工“罢工”或行使罢工权的直接规定。正是这种法律上的缺位,导致我国的罢工运动在国内法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在这里我认为现阶段我国对罢工的立法态度是:“回避而未禁止”,然而单纯回避罢工不能解决争议且会产生更严重的问题,进行罢工权立法,使罢工行为能有所规范。笔者认为,我国罢工现象的频发与罢工权立法缺失之间存在法律困境、现实困境和国际交流困境三大问题.其原因可从思想观念的影响、政治发展水平的限制、维权意识的薄弱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从立法研究的角度出发,首先对“罢工权”理论进行概念性说明,包括“罢工权”的由来及法理依据,然后从国内法律法规上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的探讨,说明我国立法确立罢工权的必要性:确立罢工权是解决劳资纠纷、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之后进一步对罢工权制度的设计提出了建议:首先在宪法中提出罢工权,确定权利的正当性;其次,在我国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罢工权的具体规定。在宪法中规定了罢工权,同时还需要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罢工权的行使。最后,根据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罢工法》,对罢工权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此外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对罢工权这一问题的确立的过程中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循序渐进,既要保证确保罢工权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可能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