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它是产权交易所统一化过程中解决产权交易信息供求问题的过渡形式。它主要由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产权交易所构造模式、产权交易方式三个方面构成。其中,产权交易信息披露是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内容,产权交易所构造模式的选择是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体制保证,产权交易方式的选择是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反馈体制。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在指出我国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所存在的不足的同时,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完善的建议。绪论中首先说明了本文的选题和意义,产权交易所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建设,在最近几年有了快速的发展,产权交易所已经成为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产权交易所在某些制度构建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缺少法制化的制度建设,其中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就是其中之一。尽快完成我国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制化构建,对于我国产权交易所的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相关概念界定部分,本文选择了几个文章中经常出现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为下面论述的顺利展开铺平了道路。对于已有的相关领域的论述在相关文献综述部分有所总结。最后,在总结这些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的概述,本章首先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概述,对我国产权交易所的历史发展、功能、市场定位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接下来对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作用及其构成进行了论述。指出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由产权交易所设置模式选择、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产权交易所构造模式的选择、产权交易方式选择四个部分组成,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接下来的第二章论述了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是产权交易所统一化的过渡形式,在我国产权交易所完成统一化之前,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作为过渡形式,满足产权交易双方对产权交易的需求。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展开论述,论述思路为首先指出我国产权交易所在这三个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完善的建议。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是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最核心的部分,它是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内容。由于我国产权交易所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使我国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统一化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体制保障的产权交易所构造模式选择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我国目前产权交易所构建倾向于会员制,在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角度考虑,我国产权交易所应该进行公司制构造模式的改革。产权交易所交易方式的选择对我国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也有一定的影响,产权交易方式的选择对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具有反馈作用,产权交易方式的选择对我国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法制化完善在第五章中进行了论述。结论部分,在总结本文相关论述的同时,指出了我国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法制化构建已经引起了相关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注意,并已经开始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可以说这些探索是卓有成效的。笔者对产权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的法制化构建的前景保持乐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