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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基于各种规章制度来展开工作的。自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法律规范以来,环评工作有很大的进步。在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评工作中,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各种技术的改造、基础建设等方面,环评工作愈加显示出巨大的作用[1]。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环评制度本身还有不足之处。在面对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下,环评制度将容易脱节,那么环评工作的开展将受到一定的阻碍。本文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作用
1.环境评价几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以法定程序为基础,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以评价环境活动影响的法律制度。2003年9月,《环境影响评估法》正式实施。本法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实现环境污染控制的法律保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法是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法成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因此,从建设项目规划到扩大,从微观到宏观的扩张,从地方到区域的扩展,从个人到建筑业,从目前的全面扩大到环境影响评价的长期扩大。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公开、公正的方式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明确,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是考虑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并确保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方面,包括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内容与结论规划职责,规划审批部门职能,为规划环评明确要求,“谁谁谁结论环评。”。此外,法律还规定,草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涉及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审批机关有权批准。
第三、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有相应资格需要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非法的。此外,不能重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从环境范围看,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政府计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明确表示,在土地利用、区域、流程、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在以上地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而这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相关篇章或者说明。同时,第八还表示,对市人民政府专项规划或以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和地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要组织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影响报告提供专项规划审批权限,注意,这个环节必须在一个特殊的程序报批稿前完成。同样明显的是,审批机关不会批准尚未为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编写的计划草案。
第五,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并鼓励在有关专家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采取适当方式参与,还需要论证会、听证会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过程中,得到有关单位、专家在报告的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被附加到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估这些意见的处理。
第六,加强监督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之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编制和审查过程中,也对是否在明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也没有提出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增加了上述内容,说编制机关可能会严重影响计划的执行环境,应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工作,并报审批机关和规划将适时提出实施改进措施的负面环境影响明显。
2.环评制度的改革创新措施
2.1完善环评制度
对环评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日臻完善环评制度,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评守法意识;进一步健全环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遏制规划“未评先批”“评而不用”、项目“未批先建”等现象;更加科学的进行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环评、“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管理有效衔接,夯实环评的制度基础。要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三线一单”管理机制;深化和规范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完善环评诚信体系,夯实环评的管理基础。要完善战略和规划环评顶层设计,初步建立环评预警体系,明确“三同时”主体责任,夯实环评的执行基础。
2.2采用双向论证方法
目前在环评工作中,一般是对项目的有利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而在不利的方面缺乏科学的预测和论证,造成项目的决策出现偏差,在实施后变成不可行的项目。鉴于这一现象,可以采用双向论证的方法,即要对项目进行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进行双向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更加科学的分析,避免论证偏差。因此,环评改革中,要严格环评资质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工作能力、人员专业结构等准入要求,研究提出以强化环评文件质量为重点的环评机构准入条件;强化质量监管,对环评文件质量低劣的,实行环评机构和人员双重责任追究。
2.3强化环评信息公开
现阶段,虽然环保部门采用公布环评信息的方法促进信息共享。而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环评文件的受理进度、审批情况、验收情况等。公开的信息较少,不利于环评信息的共享。因此,在信息公开方面,应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另外,在数据库的构建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适当增加投入,初步建立环评大数据系统。主要是促进环评信息的公开,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跟踪链,有利于评估各企业在环评中的各个环节完成情况。强化建设单位“三同时”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验收方面,对于验收不合格、未进行验收的项目可以直接通过公开的信息了解。
2.4鼓励公众参与环评
鼓励社会中的团体、单位参与环评工作。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积极宣传环评工作情况,让公众能加深对环评工作的认识,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探索更为有效和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模式,制定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公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将公参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具有重要作用,而环评制度本身、落实情况以及环评工作的开展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造成环评工作展开受到阻碍,使环境污染的风险增加。因此,为充分发挥环评工作的重要作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创新,使环评工作更能有章可循;在环评工作中,采用双向论证的方法,使环评工作更具科学性;同时,还要强化环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从而达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1]肖强,王海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行法制度设计评析[J].法学杂志,2015,36(12):60-70.
[2]周珂,汪小娟.环评脱钩: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路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2(6):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