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的通过对城市机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的现况调查,了解佩戴行为现况,探讨佩戴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继而开展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以及评价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我国城市道路交通伤害预防策略与措施提供基础资料与科学依据。方法1、关于汽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带方面,本研究通过对广州市和对南宁市进行汽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带情况的现况调查,了解两地汽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带现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2、关于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方面,本研究通过对试验城市(汕头市)和对照城市(潮州市)进行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情况的现况调查,以及摩托车驾驶员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调查,还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了深入访谈,了解两地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现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针对试验区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影响因素及高危人群,采取提高摩托车头盔正确佩戴率的媒介干预措施,开展有关摩托车头盔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实施干预措施九个月后进行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情况的第二次调查,并评价其干预效果。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x~2检验和二项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等方法对研究资料进行分析。结果1、汽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带的研究结果(1)南宁市驾驶员的安全带正确佩戴率(63.8%)高于广州市(49.3%)(P=0.000),而广州市驾驶员的不正确佩戴率(22.9%)高于南宁市(8.1%)(P=0.000);(2)广州市的乘客安全带佩戴率高于南宁市(P=0.000),包括正确佩戴率和不正确佩戴率;(3)安全带佩戴率受道路类型、时间、性别和车型等因素的影响,高速路的驾乘人员安全带正确佩戴率高于其他道路(P=0.000);驾乘人员在白天的安全带正确佩戴率高于在晚上(P=0.000);女性驾乘人员的安全带正确佩戴率高于男性(P=0.000):小型汽车驾乘人员的安全带正确佩戴率高于其他车型(P=0.000);而驾乘人员在工作日的安全带不正确佩戴率高于在周末(P=0.000)。2、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干预研究结果(1)汕头市和潮州市摩托车驾驶员头盔正确佩戴率分别为30.2%和34.6%。(2)汕头市和潮州市摩托车乘客头盔正确佩戴率分别为10.8%和19.7%,乘客和驾驶员的头盔佩戴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3)驾乘人员头盔的正确佩戴率受道路类型、时间、性别、年龄和车型的影响。(4)驾驶员对摩托车头盔的知识有较高的认知程度,佩戴头盔的目的主要为预防或减轻头部受伤,汕头驾驶员的正确认知程度(78.2%)高于潮州(70.6%)(P=0.000)。(5)45.1%的汕头市驾驶员认为交警平时查得严,高于潮州市的30.6%(P=0.000)。(6)对50名摩托车驾驶员进行个人深入访谈,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访谈者认为佩戴头盔有作用,但经常佩戴头盔的驾驶员并不多,能正确选择合格头盔的驾驶员非常少,影响头盔佩戴率的因素较多。(7)在实施干预措施后,汕头市和潮州市摩托车驾驶员头盔正确佩戴率分别由干预前的30.2%和34.6%上升为干预后的31.7%和40.0%(P=0.000)。(8)在实施干预措施后,汕头市摩托车驾驶员认为“佩戴头盔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头部受伤”由干预前的78.2%上升到干预后的82.7%(P=0.000),潮州市干预前后的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9)干预前后,汕头市摩托车驾驶员认为平时交警严格检查的比例由45.1%上升到51.1%,潮州市摩托车驾驶员认为平时交警严格检查由30.6%上升到51.5%。结论1、汽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带的研究结论(1)两地驾乘人员的安全带正确佩戴率都比较低,广州市驾乘人员安全带不正确佩戴率比较高,尤其是出租车司机。(2)南宁市驾乘人员安全带未佩戴率较广州市高,从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南宁市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带的意识比广州市低。2、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干预研究结论(1)两地摩托车驾乘人员的头盔正确佩戴率都比较低。摩托车驾驶员对头盔知识的认知程度较高,对佩戴头盔也有较好的态度,交警执法力度有待加强。(2)摩托车驾驶员虽然对头盔都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能正确掌握头盔知识的驾驶员并不多。(3)干预城市加强宣传教育等干预活动使摩托车驾驶员对头盔的认识有所提高,而对照城市潮州市由于执法力度的加强使头盔正确佩戴率上升幅度比干预城市大,可见宣传干预需与执法干预相结合才能达到理想的结果。综上,鉴于目前安全防护设备佩戴率仍然很低,为了有效防制道路交通伤害的发生,急需开展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的综合干预研究项目,旨在为政府提供加强道路安全实践能力建设的参考方法,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较好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