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就非法行医罪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探讨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取得相应类别医师资格后,必须经过注册即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同时,本文还对犯罪主体范围认定中的四种特殊情形也作了研究。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探讨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笔者运用罪过相关理论对各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评析后,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和间接故意。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从四个方面论述:(1)医疗行为的定义;(2)医疗行为是一种业务行为;(3)“情节严重”的内涵;(4)如何理解“致被害人伤亡”。第四部分:关于客体问题,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第五部分:讨论两个特殊问题:(1)被害人的承诺的效力;(2)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第六部分:该部分主要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立法完善问题:(1)单位犯罪应纳入非法行医罪;(2)非法行医罪的刑罚设置。
论文目录
摘要引言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一) 如何理解“未取得行医资格”(二) 非法行医罪是特殊主体(三) 关于犯罪主体的一些具体问题1、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2、乡村医生、师承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3、退休医师执业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采取联营、挂靠、承包等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是否构成本罪主体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一)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二) 非法行医罪的罪过内容(三) 非法行医罪不以营利为目的(四)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理态度三、非法行医罪的客体四、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一) 非法行医中的“行医”1、行医行为的定义2、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否应列入非法行医行为?(二) 行医行为是业务活动(三) “情节严重”的内涵(四) 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死亡的后果的理解1、如何理解“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2、非法行医罪的鉴定问题五、非法行医罪的特殊问题(一)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二) 非法行医罪中的共同犯罪六、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一) 单位犯罪1、单位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单位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单位非法诊疗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4、单位非法行医行为的表现形式(二) 非法行医罪刑罚设计的思考1、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比较2、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比较3、非法行医罪与故意伤害罪比较4、非法行医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比较结论参考文献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犯罪主体论文; 犯罪客体论文; 医疗行为论文; 单位犯罪论文; 情节严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