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宪法和行政法学
作者: 盖永华
导师: 邹荣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质疑,建议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历来就有借助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和承认行政机关自行的行政执行模式。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权力分立以及行政法理论的不同而在制度的构建上有所侧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处罚法》第51条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人权保障日益重要的今天,行政强制执行,这一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制约。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在设计时较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司法审查的制度,旨在保障人权,但在实践中却并未实现这一制度设计之初的价值取向,反而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理论上来说,该制度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诉讼、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矛盾,造成法制上的不统一,由法院去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损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崇高地位,而且不利于相对人的救济;从实践上来说,使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客观上助长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泛滥,影响了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不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同样也使法院不堪重负,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导致建立这一制度的保障人权的初衷无法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有许多种,并非只有司法监督。要避免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滥用,关键是完善配套的内外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素质的普遍提高。笔者认为行政强制立法的最好出路就是,一方面,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加强对这一权力运用的行政程序控制和司法监督。本文拟针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和立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让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以“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若干特殊情况可停止执行为例外,法院不参与行政强制的执行,还法院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完善相应的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责任制度,试图构建一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整个社会的行政、司法系统高速顺畅运作的模式。
论文目录:
论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可选择的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关于二者的强制执行权力的配置没有明确、统一、合理的划分标准
2、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加重法院的审判任务
3、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造成了人民法院地位的贬低
4、与“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矛盾,造成法制上的不统一
5、法院审查没有统一标准
6、缺乏统一立法,缺少指导原则
7、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混乱
8、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和程序不够健全
9、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太长,影响执行效果
10、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三、“双轨制”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1、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疑惑
2、“双轨制”下法院进行审查的无奈与矛盾
3、“双轨制”必然造成与“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的矛盾
4、“双轨制”在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法院负担沉重的同时,也违背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和公正原则
5、“双轨制”必然导致法律责任不落实,追责机制不完善
四、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有关制度的分析
1、德奥模式
2、英美模式
3、法国模式
4、日本模式
5、我国台湾地区模式
五、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 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模式重新构建行政强制制度,取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取消法院的司法审查
1、理论上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回归行政机关
2、从实践上说,执行行政模式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二) 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行使还是由另外的专司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三) 保留“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将与之矛盾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将那些一旦错误执行难以弥补或者给国家、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在复议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例外
(四) 放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准入门槛,明确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明确对行政强制执行可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文,延长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复议的时间期限
(五) 以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原则、手段、程序、步骤,以及明确救济方式等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应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手段和程序
4、对行政强制执行各阶段的救济方式
(六) 明确救济方式和途径
(七) 建立健全行政主体负责人的责任制。加强行政机关间的层级监督,加强人大机关的权力监督,加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加强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
结语
注
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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