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明代是我国封建时期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不但体现在它两百多年的国祚对于中国历史的影响,也体现在其制度的构建对封建后期制度体系的影响上。明朝上承元代法纪之荡然,下启清代体制之完善。尤其在司法机构的职能设置上,与唐、宋时期相比发生了颠覆性的嬗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刑部和大理寺职能上的变化,从唐、宋时期的由大理寺作为专门的审判机构负责案件的侦查审判,刑部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转变为明、清时期由刑部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而大理寺则成为专门的复核机构。刑部不但是司法行政机关,而且也是司法审判机关,在明前期还是立法的主要机关,其职能可以说达到了我国古代刑部建立以来最为膨胀的时期。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直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时候才扭转过来。对于这一在我国司法制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影响的转变,似乎相关的研究并不丰富,对于这种转变的原因的论述,也主要从皇权的加强和集权的需要的角度来谈。但是从一些史料来看,元代体制对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和机构设置的转变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主要从元代体制对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转变的影响的角度,试图研究这一转变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以及对这种转变的背后的原因从另外一些角度来进行分析。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明代刑部、大理寺渊源。主要内容是简要的介绍一下唐、宋、元时期的刑部和大理寺制度,并且引入元代废除大理寺,将审判权划归刑部的原因。第二部分是明代刑部、大理寺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格局嬗变及机构设置过程。主要内容是对明代刑部、大理寺的机构设置和职能格局定型过程的介绍。第三部分为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格局嬗变的原因和历史影响。主要内容是基于第二部分中对明代刑部、大理寺机构设置和职能格局最终确立的过程的介绍,对影响到这一过程的各种因素做一分析,并对明代刑部、大理寺职能格局嬗变的影响做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