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调整不具有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而我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则过于原则、概括,这就给具体适用造成了一定困难。我国法学界曾对此问题做过热烈的探讨,但在许多方面仍未有定论。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七个方面的研究,提出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本文首先提出不当得利的含义,列举了该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例。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但是在古罗马法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一般原则。德国民法典建立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将“无法律上的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以一种法典文化向大陆法国家传播,产生深远影响。在不当得利制度发展的两千余年间,衡平观念作为其理论基础,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规定,均奠基于衡平思想。然而在衡平思想基础上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识别则更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两大法系都有自己的规定。根据英美法长期以来的实践,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方获利;获利是在他方受损的情况下获得的;受益人继续保有该利益是不正当的。而在大陆法系,构成要件唯一的区别是第三个因素,即英美法上的不正当变成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正当”较之“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范围更加广泛。不当得利以其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传统形态为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随着法律和社会观念的演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不当得利类型,其外延具有广泛的包容性。给付不当得利以非债清偿为代表,非给付不当得利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其利益为典型。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方面,本文研究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当事人、返还标的及返还范围。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是不同的,不当得利制度对恶意受益人加重返还责任,返还范围包括受领时所得利益、受领利益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恶意受领人不能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主张免除返还责任。法律还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几种例外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没有调整的必要,故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如为履行道德义务为给付、不法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提前清偿到期债务或为给付逾期债务而为的给付等。不当得利制度与民法其他制度的关联性比较紧密,容易与其他制度产生混淆。本文第七部分将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等制度的关系加以阐述,澄清概念,划清界限,讨论了存在竞合的情形,界定了相关请求权的差别和范围。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不当得利立法的缺失,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提出了一点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如明确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设立不当得利赔偿请求权制度,恶意受益人应加重返还责任等。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理论基础
  • (一) 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
  • (二) 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一) 一方获利
  • (二) 致使他人受损
  • (三) 获利必须无法律上的原因
  •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 (一) 给付不当得利
  • (二) 非给付不当得利
  •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
  • (一) 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
  • (二) 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
  • (三)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 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例外
  • (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为给付
  • (二) 不法给付
  • (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
  • (四) 提前清偿到期债务或为给付逾期债务而为的给付
  • (五) 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
  • 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 (一)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竞合
  • (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三)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 (四)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发生竞合
  • 结语: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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