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是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组织,其不仅仅是财产权人,更应该是结合劳动力权人,因此公司法不光是民事主体的组织法更是经济主体的组织法,对于公司法各个部门法学均可以研究。而公司存在的最大价值是为股东盈利,各个国家公司法都普遍关注对股东权利的设定,我国也不例外。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其基本的宗旨,在内容上重申了股东常见的权利,同时它在维护股东利益方面进行了很多变革,包括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等等。但仔细分析新《公司法》,我们可以发现,它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仍有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如何完善新《公司法》中各股东权利,目前学者大都从民商法学角度来研究股东权利的完善,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方法比较片面,因为股东权利是以主体定位的权利,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多维性,它不仅仅是民商法学的研究范畴,更应该纳入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中。基于此笔者以股东权利多维性为视角研究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东权利部门法归类的构架下,对股东权利进行系统的研究。股东权利不同于股权,它的本质是股东的资格权,具有多维性。理论界根据不同标准对股东权利进行归类,但都有种种不足,笔者在本文中引入新的视角来分析股东权利,即以部门法的标准来划分各股东权利。将股东权利分为股东的民法权利、股东的经济法权利、股东的诉讼法权利,其中股东的民法权利是股东根据自由意志对现有财产的保有权以及股东的身份权,股东的经济法权利是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维护共同增量利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法权利是股东在股东权利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起诉并请求给予相应保护的权利。笔者将新《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按照各部门法权利标准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归类,将股东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股东身份权、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优先受让权、股东资格继承权、公司解散请求权、请求股份回购权等权利列入股东民法权利,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股东累积投票权、资产收益权列入股东经济法权利,将股东直接诉讼权与派生诉讼权列入股东诉讼法权利。本文接着在股东权利部门法归类的架构下,对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进行系统的剖析,提出了一些浅薄意见,以期引起大家对新《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关注,从而促进相关规定的完善。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股东权利论文; 股东权利多维性论文; 股东的民法权利论文; 股东的经济法权利论文; 股东的诉讼法权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