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甲骨卜辞中的商晚期刑罚共有十一种,分三类,分别是:一、确定的商晚期刑罚:刖刑、宫刑、(?)刑、途刑,共四种。二、推测的商晚期刑罚:墨刑、劓刑,共二种。三、有歧义的商晚期刑罚:醢刑、(?)刑、乇刑、(?)刑、伐刑,共五种。这十一种刑罚无一例外都是以残害罪犯身体、性命为手段的肉刑、死刑。传世文献对于包括商代在内先秦时代的“五刑”有明确的记载。然而,甲骨卜辞中有墨刑、劓刑、刖刑、宫刑,也有(?)刑、途刑、伐刑等死刑,却没有一条辞例将墨、劓、刖、宫,以及(?)途、伐等,同时记录并明确定其为五刑,也没有“大辟”,或与之类似的词汇。因此,“五刑”的概念对于以甲骨卜辞中刑罚为代表的商晚期刑罚可能并不适用。甲骨卜辞中能确定的商晚期刑罚(?)刑,与用牲法中的(?);存在歧义的商晚期刑罚:(?)刑、(?)刑、伐刑,与用牲法的(?)、(?)、伐,在名称以及对罪犯与人牲的处置手段上有重合。这意味着刑罚与用牲法之间有交集。笔者认为,交集产生的原因,在于实施的对象主要是俘虏。甲骨卜辞中的刑罚与用牲法,主要集中在武丁与祖庚时期,而《殷本纪》等文献记载帝辛时有严酷的刑罚,笔者推测,文献记载的帝辛时期的酷刑是对用牲法的借用。甲骨卜辞所载商晚期刑罚种类多样,主要分致人伤残的肉刑与取人性命的死刑两种,这反映了商代刑罚制度己经很完备。学者据文献记载,考证商代除了甲骨卜辞记载的刑罚之外,可能还有徒刑、流刑和自由刑等轻刑。甲骨卜辞所载商晚期刑罚,文献记载的商晚期刑罚,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商晚期刑罚制度。相对于皋陶所作之刑、禹刑、汤刑,商晚期刑罚可能更加完备与成熟。相对于西周时代的九刑,商晚期刑罚还没有与礼乐制度结合得很紧密,仍然较多地保持了刑罚的本来面貌。因此,商代刑罚,主要是商晚期刑罚,对于后世的影响,尤其是对法家的影响,可能很大。战国末年荀子所说“刑名从商”,恰当地反映了包括商晚期在内的商代刑罚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