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对全球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正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经济从以工业为基础的工业化经济向以信息为基础的信息化经济转变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电子数据库的产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量的数据能够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创建、存储或者通过扫描或其他设备转化成数字化的形式。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提高,网络的加速推广,使数据的存储、交互变得异常迅速,信息的流通更为便利。同时信息流通的便利和信息需求的不断增加也促使了各类型数据库的不断涌现。数据库查询的便利性和可复制性是数据库加速生产的原动力。电子数据库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可以被快速、准确的复制,形成与原件等同的品质,这种情况下,电子数据库的被复制几率也不断提高,数据库所面临的侵权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如果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数据库的保护力度不足,就会严重影响到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影响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侵害数据库合法使用者的利益。数据库的所有者要求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的要求更加迫切,因此数据库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被保护的必要,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都正在积极的努力寻求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适当模式。本文通过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数据库保护立法实践,总结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保护模式,为构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寻求一种适当的模式。前言引出本文主要分析的问题。本文旨在总结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保护模式,为构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寻求一种适当的模式。第一章介绍数据库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由此总结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介绍数据库的国际法律保护立法实践,包括对欧盟、德国、美国及WIPO的数据库法律保护立法实践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第三章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合同保护及特殊权利保护等模式进行其利弊分析。第四章通过介绍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指出目前我国数据库专门立法保护的紧迫性,并通过我国现有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出我国目前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并且现有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此引出我国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结论部分再次强调任何一种单一的数据库保护模式都有其弊端,我国应当顺应国际数据库立法实践潮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将数据库法律保护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以著作权保护独创性数据库,以邻接权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并实行“双轨制”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