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是我国多数农村人口的主要家庭财产和生产资料,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从事非农行业的人口逐渐增多,农业生产由小范围的家庭耕作向规模化的专业经营过渡,农民由此产生了对资金及土地流转的需求。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已有规定: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对土地流转作了相应规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速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区的物权性质,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法理基础。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现行法律和文件规定的多种流转方式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始终未得到承认。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其主要原因是土地仍然承载着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让农民失地的风险,影响社会稳定。除了法律障碍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还面临着诸多其他障碍。例如,金融机构无意涉足小规模的农业贷款;现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呈现低收益,高风险的行业特征,加之法律的禁止,很难吸引信贷资金的投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参与者少,不能有效刺激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是,法律的禁止并不能抑制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求,伴随着农民就业渠道的多元化和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农民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也日益凸显出来。抵押贷款正是能满足这种需求的重要融资方式,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抵押,一方面有利于改善我国农业长期以来的低水平简单重复劳作,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土地资源向着具有更强经营实力的农业生产者集中,发挥土地的最大使用价值,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立法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并设计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建立以农村合作性土地借款组织为平台的金融担保机制和流转配套机制,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起来,充分发挥财产权利的融资功能。本文在内容上主要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流转和怎样进行抵押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文章从用益物权的可处分性和权利客体方面论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对于第二个问题,文章通过收集整理贵州、宁夏、重庆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经验,从法律突破和配套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路径。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大部分农民的主要家庭财产,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充分发挥财产权利的作用是化解农民融资困难、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其次对理论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做一定的梳理。然后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将文章讨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定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点明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首先指出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法律障碍。对法律将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采取的二元化处理方式进行了反思,指出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现行法律规定的转让流转方式有自相矛盾的嫌疑。其次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角度,引出现实生产生活中农村对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求,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对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进行了批驳,分析得出以“土地保障论、耕地威胁论和可操作性差”为由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不完全切合实际;同时从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和权利客体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第四章主要介绍了贵州、宁夏、山东、重庆、四川几个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抵押流转几种模式。对各种模式的优点和缺点逐一进行评析,得出构建新型的农村金融担保体制的思路:强调农地抵押贷款应以合作社为基础,承贷银行应选择具有广泛网点的农业性银行,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应起到主导性作用。第五章主要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分别从立法和配套机制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在立法方面,规定了抵押权的主体、客体、抵押登记、实现条件及方式;在相关配套机制方面,指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除农地抵押后顾之忧的关键所在,推行农业保险是降低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风险的有效手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证书发放制度、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抵押的基础保障,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担保制度为抵押提供了可操作性的途径。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对农村金融担保制度的构想,具体包括两点:第一,提出设立以村为单位具有社团法人性质的土地合作社,作为借款平台组织充当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沟通桥梁。第二,提出农民借款以集中打捆的方式进行,并由借款方交纳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用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担保。通过对农村抵押贷款机制的设计,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金融担保制度,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最终成为遵循市场规律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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