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本文在结构上可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了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从概念展开,述及其特征:一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共同;其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同时论述其构成要件及分类。第二章考察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介绍了大陆法系各国各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情况及其适用范围,以期与我国现行制度有所对比。第三章提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存在的缺陷,认为缺陷主要有二,其一是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形态单一;其二是对“连带责任”界定不清,造成实体法与程序法不相契合;其三是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重在法院合并审理的职能性,轻视当事人的处分性和适格性。同时介绍了我国学界通行的改革主张,一种是要求引入固有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另一种则主张重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形成固有,类似与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并对两种主张进行分析。第四章提出对现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认为当务之急是重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将之区分为固有,类似,因牵连关系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三类;其次是改革现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追加制度,论述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遗漏当事人的补救方式以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中途参诉的问题;再次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的关系的改革,即改革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规则;最后应确定连带责任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地位,认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人应该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范畴,而共同共有债务人则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