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周松[1](2020)在《由“分”到“合”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分税制”、“营改增”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回顾了1994年到2018年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改革的现状。如何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理顺事权与财权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以北京市的税务实践为例,通过对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收、转移支付及税收征管效能等问题进行评估研究,表证征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事权与财权匹配,充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博弈。1994年分税制体制改革推行、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税收的征管效能,确保了中央和地方财力的提升,符合我国当时发展形势。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有的财政税收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分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2016年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打破了中央与地方的核心税收收入分配现状,加速了财税体制的改革。由于营改增的推行,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机构分设已不符合当前征管效能的要求,不符合降低征纳成本的要求,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是必然要求和形势所需。2018年6月15日,我国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级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此次改革,使分税制的形式发生了彻底变革,下一步国家将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构分税制。回顾过去20多年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出,改革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化调整,以适应政治、经济体制的需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国税、地税机构的分与合,归根结底还是要实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相配,从而有效利用政府的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基本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通过北京市的税务实践样本,着重分析了征管体制改革发展现状,其路径虽然不能代表全国普遍情况,但作为省级税务局,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可借鉴意义。
金辉[2](2020)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强国富民和稳定发展,是政府、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中国宏观税负高企,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分税制”以来,税权分配向中央集中并趋于规范,但事权划分改革止步不前,存在政府事权范围过大、政府间事权重叠严重、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事权划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等问题,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断下沉,造成了严重的财政纵向失衡,使得地方财政产生巨大缺口,于是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通过土地财政、乱收费等方式增加收入,极大地推高了宏观税负。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将宏观税负约束至合理区间,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破解中国财政困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切实降低宏观税负、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四个部分。首先,国际比较。在国家结构、经济水平差异的视角下,比较了美、英、俄、蒙四国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并将4国拓展到81个国家,归纳不同类型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共性和特性,提炼出若干经验启示;其次,历史、现状与比较。梳理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困境,讨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其国际比较,为事权划分改革指明方向;再次,理论与实证研究。一是在理论分析中,界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利用Barro模型分析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机制;二是在实证研究中,利用熵值法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检验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使用Lind-Mehlum方法估算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最优值,采用工具变量法解决变量内生性问题,为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提供参考依据;最后,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域下,结合国际经验、现实情况以及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从四本预算分别展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部分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制定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可能的创新之处:1、借鉴国际经验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角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1)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以及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已有文献中关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研究,往往就划分而谈划分,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支出责任定量划分难以深入。只能停留在事权定性划分的层面,无法深入到支出责任定量划分的层面,使得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处于割裂状态。二是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宏观税负畸高的问题。这是因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上划或下调,都无法改变总财政支出,进而无法降低宏观税负。因此,本文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先参考前人测度的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宏观税负合理区间,再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部分政府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划分各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最终降低财政支出和宏观税负至合理区间。(2)较大拓展了国际比较的视野。其一,已有文献中的国际比较研究,往往利用国际数据库的二手数据或者样本国家的政策文件,进行定性分析或者政策解读。本文则从美、英、俄、蒙四国的财政部、统计局等网站,收集详细的财政支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二,已有文献注重案例研究,缺乏分类比较。本文依国家结构、经济水平的差异,将目标国家分为四类,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将样本数量扩大至81国并进行分类比较。2、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的关系财政分权的已有文献,更加关注经济增长,忽略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理论分析中可能的创新之处。本文利用Barro模型,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代际效用总和最大化,并纳入央、地两级财政支出,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θl*=γ/(β+γ)。财政支出分权水平过高不利于发挥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过低则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信息优势,都将造成效率的损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中可能的创新之处。基于理论分析,本文首先构建了包含经济、资源环境、社会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了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的结论;其次,通过Lind-Mehlum方法进一步检验倒“U”型关系,并据此估算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最后,发现中国地方财政支出比例过高,远高于其最优值,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在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时,注重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如在普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体系的缺陷和事权划分的积弊,本文试图以此为背景开展相关研究。首先,界定事权范围。梳理已有文献、财政账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公共卫生事权的范围,明确相应支出内容。其次,现状分析。通过分析公共卫生领域的行政体系结构、详细数据,以及事权改革文件,探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改革。再次,开展理论分析,并找出改革方向。归纳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路径,并基于此找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核心要素和事权划分的重要方向。最后,提出政策建议。结合疫情防控和事权划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从责任分配、行政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
周强[3](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它将时代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凝练到一个规范的体系中。治理现代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二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现代化又有三个内在要求:一是政策科学化,二是政策民主化,三是执政法治化。治理现代化最终将体现为“人”的现代化。本文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央地财政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财税制度是国家政权基石。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放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位置。央地财政关系是财政制度的核心,它同国家结构密不可分,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对应不同的央地财政关系,财政权力的集中程度各有不同,各有优劣。当今世界的趋势是不同国家结构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有趋同的倾向,即原先财政集权的国家逐渐分权,原先分权的财政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财权有扩大趋势。在我国,对于“集权与分权”的思考长期存在着模糊而二元对立的思考。本文在分析“集权-分权”背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适度分权的思路。20世纪70年代,由蒂伯特、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学者开创形成了经典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随着公共选择理论兴起,在结合了经济全球化和大批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新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其中包括用来描述解释中国经验的多种“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本文认为中国式联邦主义有其合理性,但也有部分特性只具有过渡期特征。本文梳理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央地财政关系,认为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先秦分封建土的契约领主制(准财政邦联制),二是秦至晚清的中央集权-郡县制,三是从民国开始形成的现代国家财政制度。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阶段,存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央地财政关系困局。本文论述了分析央地财政关系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如国家结构理论、财政联邦制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转移支付效应理论等。借用这些理论,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当代央地财政关系的现状。包括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系、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分析了央地财政关系中尚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权事权界定不清、财政自主权的二元结构、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第四章重点讨论了财政集权与分权背后的考量因素,用人民的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可有效界定最优的“集权-分权”程度与范围,进而避免“治乱循环”的窠臼。在已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指标,再运用现有最优财政分权度方法,可以更接近对全社会发展最有利的财政分权程度。对于中央政府提出的“分档分类分区域”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事权财权划分方案,本文提出了按“人均实际获得公共服务”为指标,按国家基准进行与各省逐个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本文对现有分税制的负面效应进行了总结,并且对宏观税负进行了测量,对国际上提出的税收痛苦指数进行了修正。用OLS面板回归模型,对我国过去20年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效应进行测算。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影响;二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人均收入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效应不显着,对人均收入提高效果显着,对不发达地区人均所得提高的效应要大于对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人均所得的提高效应比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明显。此结果也为精准扶贫提供了佐证和思路。第五章选取了七个国家分析其央地财政关系,其中涵盖了发达国家(英、美、德、法、日)、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印度)、东方儒家文化国家(日本)、转型国家(俄罗斯)、人口大国(印度)等。在五个发达国家中,各自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央地财政关系又各有侧重。英国有着悠久的地方分权历史,美国有标准的现代财政联邦主义,法国是发达国家中单一制国家的代表,德国因其历史原因,呈现一种高度合作的财政联邦制,日本在高度财政集权的框架下实践着清晰的央地财政分权。这些国际经验表明,央地财政关系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套方案,而必须是结合本国政治传统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的设计。第六章对我国的央地财政关系改革提出了对策建议。
陈雷[4](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蚁佳纯[5](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叶柱良[6](2019)在《较发达省市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获取与分成比较研究 ——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畸高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已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文献表明同时满足中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区间是[22.48%,33.3%)。本文在我国宏观税负过高及中央与地方收入获取与分成亟待调整的背景下,以可持续发展最优宏观税负22.48%作为约束,通过较发达省市作为对象探讨收入获取与分成的调整方案,以期为减税降费提供思路参考。首先,本文对我国宏观税负背景及中央与地方收入获取与分成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梳理现存问题,厘清思路;其次,以税收收入作为依据选定15个较发达省市,并通过聚类分析将15个省市分成了四类;再次,针对每一类省市选取代表进行收入获取与分成重构的探讨;最后,得出相应结论:第一类省市应调减30%税收收入、80%政府性基金收入及20%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第二类省市应调减70%税收收入、80%政府性基金收入、及60%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第三类省市应调减35%税收收入、60%政府性基金收入;第四类省市应调减30%税收收入、50%政府性基金收入。在前述结论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减征增值税并将其设置为中央税;将所得税设置为地方税;深化税费改革以控制广义非税收入的增长势头等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选题创新,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下的中央与地方收入获取与分成比较研究;二是思路创新,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较优水平下,提出较发达省市的收入获取与分成的优化方案;三是方法创新,以不同类型省市作为案例探讨减税降费思路,可为如何更好地实施减税降费提供方案参考。
袁雅逸[7](2019)在《后“营改增”时代江西省地方政府财力构建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2年我国最早在上海开始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然后不断扩大试点地区和项目,经过4年零5个月的试点,各方面比较成熟后,在2016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国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在内的多个领域实行“营改增”,曾经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大头的营业税淡出我国税收体系。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地方政府主要支撑税种是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地方政府财力带来了较大冲击。在“营改增”前,中央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增值税,营业税全归地方所有,支撑了地方财力;“营改增”后,营业税变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地方的财政情况,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将会削弱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地方公共服务的投入,对于收入偏低的政府可能收入都不能维持自身正常运转,进而影响到地方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因而,研究分析后营改增时代地方政府间财力分配的现状,理顺省、市、县财力分配关系,不仅有利于更好的制定出相关政策,帮助省以下地方政府重构财力分配格局保障财政收入、支持民生支出,还有利于促进税制改革进程,为新时代的中国经济改革提供新的动力。本文通过将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探讨后营改增时代中央、省、市县财力和事权的分配问题,通过对典型中部地区江西省进行分析,讨论当前过渡时期的财力分配制度是否能够保证地方财力、调动市县经济发展积极性、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辛冲冲[8](2019)在《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研究》文中认为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问题就日益受到了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讨。不过回顾既有相关文献,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许多学者依然倾向于将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界定为地方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按照法定税率与税基,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并将其作为确定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的基本依据。而且在应用评价中,对其强弱的衡量也更多是选择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考虑了人口因素的人均财政收入等量化指标来表示。理论上来讲,上述内涵界定及衡量标准显然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触及财政职能的本质,即政府汲取财政资源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公共需要的活动。如果仅从汲取环节对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进行考察,那么,这种能力既不能够反映地方政府财政资源汲取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更不能反映地方政府履行财政职能的全面性,尤其是配置和利用财政资源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程度,以及财政资源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也从中也难以体现。这反而会误导地方政府在财政实践活动中过度重视财政资源的汲取而忽视其有效供给和可持续发展性。不仅限于此,这也与中国当前纵深推进以适应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明显偏离,既不符合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不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的内在要求。为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涵与评价标准需要作出适时拓展和深化,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改革导向,保持与时俱进。当然,近年来尽管也有一些学者逐步突破以往研究的局限对其内涵界定与评价标准有了较大拓展,但更多仅是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而且也缺乏与其内涵配套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继而更缺乏对其进行较为细致的实证研究。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涵?怎样建立与其内涵更契合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这些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到底处于什么水平、变化轨迹与发展趋势如何?省域间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存在何种差异、是否存在收敛性?导致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变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的探讨在既有研究中比较鲜见。很显然,对这些问题的有效解读和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增进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发展现状及其基本特征的宏观认知,也有利于立足于实证研究结果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提出更具合理性的政策建议,为加快推进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质升级、切实践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奠定坚实基.础。鉴于此,本文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既有相关文献,以及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和总结,以确保研究根基。其中在内涵确定方面,本文是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就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涵进行了深化拓展,从有效性视角将其内涵简要概述为有效实现政府财政职能目标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其核心思想重在反映地方政府实施有效财政活动从而实现其职能目标的有效程度,并以此确定了依托于地方政府财政活动作用效果来评价其财政能力的基本路径。同时,以本文界定的内涵为依据,在结构层面上将财政综合能力细化为财政汲取能力、财政供给能力和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维度的基准能力,进一步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然后,在构建与其内涵相匹配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方法,先是分别对样本观测期内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进行了全面核算并分析了其时空分异特征。在此基础上,利用所测得的相关数据,继而分别科学测算和实证检验了其地区差异、收敛性特征以及三重(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财政能力的耦合协调发展水平,并深入探究了它们的时序演变规律和空间分异特征,以此来揭示这些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现状。之后,还剖析了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变化发展的关键因素,力图从中探寻出导致它们变化发展的关键动因。最后,在总结和提炼主要研究结论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深化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切实提升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与政策参考。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其研究内容共分为导论、理论分析(第一章)、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方法(第二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第三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第四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收敛性检验与结果分析(第五章)、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性时空特征及驱动力分析(第六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分析(第七章)、促进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第八章)、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等十个部分。通过这一较为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明显的时空分异特征。本文分别测算了样本观测期内全国层面、区域层面和省域层面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评价指数,并分析了其时空特征。结果显示:①全国及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综合能力在时序层面上总体均呈趋稳递增态势,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时序层面上则呈明显“波动下降-反弹上升-波动下降”变化轨迹。具体到省域层面,除个别省份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出现明显下滑和放缓态势以外,其余省份与全国和三大区域时序演变规律一致。②从空间分布来看,三大区域间差距依然十分悬殊,总体呈“东高西低”阶梯状特征,即东部>中部>西部。具体到省域层面,西部落后省份与东部发达省份之间差距的缩小幅度并不明显,反而扩大趋势较为强劲。第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总体空间差异变化特征表现各异,总体空间差异形成的主要驱动因素均来自于区域间差异。采用Dagum基尼系数及分解法对观测期内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区域差异均进行了科学测度,并依次从总体空间差异、区域内差异、区域间差异和差异来源及其贡献四个方面分析了它们的区域差异情况。结果表明:①总体空间差异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能力总体空间差异都呈明显下降趋势,而财政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总体则均表现为不稳定的波动态势,降幅不够显着。②区域内差异方面。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内部差异变化趋势表现各异。其中,东部和中部区域均是除了财政供给能力内部差异趋于明显下降趋势外,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则都呈波动上扬趋势,而西部区域内部差异变化趋势呈明显缩小的有财政汲取/供给能力,其余两个能力则呈小幅扩大趋势。③区域间差异方面。三大地带间差异变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东-西部之间和东-中部之间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整体均呈明显或波动下降过程;而中-西部之间仅有财政汲取/供给能力趋于一定幅度下降外,财政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则都呈小幅波动上扬趋势。④差异来源及其贡献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均表现为区域间差异对总体空间差异形成的贡献率最大,发挥了主导驱动作用。第三,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在全国层面和三大区域层面均同时存在绝对β收敛和条件β收敛特征,但σ收敛特征则表现有所不同。通过对观测期内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的收敛特征进行实证检验发现:①σ收敛方面。财政汲取能力在全国层面和西部区域存在σ收敛,而在东部和中部区域则不存在σ收敛;财政供给能力不仅在全国层面也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存在σ收敛;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仅在全国层面趋于小幅度σ收敛,而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不具有σ收敛特征;财政综合能力也仅是在全国层面存在σ收敛现象,同样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不存在σ收敛。②绝对β收敛方面。全国层面以及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存在绝对β收敛现象。③条件β收敛方面。全国层面以及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也同时均存在条件β收敛现象。第四,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指数总体呈趋稳递增态势,地区间差距虽有缩小但依然显着;内部驱动力对其变化发展影响较大,外部驱动力影响较弱。通过对三重(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性及其驱动力进行测算和实证检验得知:①从时序演变来看,全国、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以及31个省份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指数总体均呈趋稳递增态势,耦合协调等级都有所升级;且中西部区域多数省份增速明显快于东部区域,区域间以及省域间差距呈明显缩小趋势。②从空间分布来看,虽然空间格局随着时间推移有所变动,但省域间的差距依然显着,协调度高的省份多集聚在东部发达区域,低的省份则集中在中西部欠发达区域,总体呈“东高西低”的分布特征。③从影响三重财政能力变动的驱动因素来看,全国和三大区域层面均表现为汲取-供给能力、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汲取-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三个内部驱动力对其变动具有显着正向驱动作用,占据主导地位,而外部驱动力则影响较弱。第五,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存在显着的动态效应和空间溢出效应;制度、经济、社会等各因素对其影响效果则存在一定差异。采用动态空间面板模型分别对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发现:①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的一阶滞后项和空间滞后项回归系数都显着为正,动态效应和空间溢出效应均明显存在。②制度因素方面,收入分权对财政汲取/综合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支出分权对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均具有抑制作用,而对财政综合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政府竞争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显着促进作用,却对财政供给能力具有抑制作用;收/支分权与政府竞争交互项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促进作用,不过收入分权与政府竞争交互项对财政供给能力具有抑制作用。③经济因素方面,对外开放、固定资产投资对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促进作用;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供给能力具有抑制作用,且它与财政供给能力存在“U”型关系,同时与财政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存在倒“U”型关系;居民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财政供给/综合能力的提升,但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效应则都不显着;产业结构变迁有助于促使财政汲取/供给/综合能力的提升,但对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不显着。④社会因素方面。城镇化率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汲取能力具有抑制作用,而对财政综合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人口密度对财政汲取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抑制作用,而对财政综合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最后,立足于实证研究所得结论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一是,积极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二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与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四是,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吴睿[9](2019)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税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核心,关键在于处理好央地财税关系。央地财税关系的本质是财政管理权限的集权与分权关系的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的处理是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我国经济体制运行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属于“全能型”政府;计划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政府在很多领域中逐步退出,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赶超型”政府;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进一步退出,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由“赶超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央地财税关系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纵观我国央地财税关系改革的路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模式,二是过渡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模式,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模式。其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国现代财税体制的框架和雏形。在分类别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逐步成为拥有相对独立财政权利的行政主体。探寻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起点和渊源,其设计初衷的指向是有偏向性的,即更多的考量是如何应对当时两个迫在眉睫的难题:即“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渐降低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分税制改革的成效是立竿见影的,快速扭转了中央政府在财政话语权上的弱势局面,极大地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但是分税制改革毕竟是中国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一个初步探索,还存在着颇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是分税制改革所造成的央地财税关系的异化,典型表现为央地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有多方面的经济表象,如政府失灵、畸形的土地财政、过低的财政透明度、市场分割、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等,央地财税关系异化严重抑制了中国经济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此外,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应该更多地从“有为政府”转向“有效市场”,而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捋顺央地财政关系是构建“有限政府”的必备条件。本研究旨在探讨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如何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本研究在对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进行历史检视的基础上,首先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对央地财税关系调整进行了效率检验,分别对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和上收事权进行了效率检验,从而实证了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再次,对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财政分权和地方财源构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最后,探究了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路径。最终形成以下主要结论:1.目前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呈现出异化状态。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有:政府失灵、地方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凸出、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财政透明度低等方面。央地财政关呈异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划分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政府职能不明晰导致地方财力困难,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跑部钱进”、“土地财政”、地方债务问题等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扭曲现象。2.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本质上是中央和地方博弈的结果。本研究基于博弈论分析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行动的次序不同,得到的均衡结果也就不同,而地方政府总会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行动策略,但如果达不到这种策略,地方政府则会通过懈怠的方式迫使中央政府作出相应的权益让步。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经济主体责任,但却呈现出严重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基于自利动机的发行城投债、税收竞争等一系列财政关系异化的现象。3.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本研究采用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GMM方法定量分析了中央政府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中央上收事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556%,而中央下放财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336%。由此验证了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所以,财税改革的下一步在于中央政府应基于“财力、财权与事权相配”的原则上适度上收事权,同时也下放一定的财权给地方政府以重新匹配央地间财权与事权。4.“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证明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财政分权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镇化建设。地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城镇化建设又有利于地方财源建设,这些都为进一步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分析还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能为将来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提供更多的空间。这个发现为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明确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就是更加重视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
陈思瑞[10](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二、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由“分”到“合”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分税制 |
二、营改增 |
三、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
第二节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形成的背景和过程 |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 |
二、营改增的影响 |
三、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 |
第二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 |
第一节 国际经验借鉴 |
一、法国财政及税收征管体制现状和特点 |
二、美国财政及税收征管体制现状和特点 |
三、国际经验借鉴小结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三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效应评估—以北京市税务局为例 |
第一节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
一、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
二、营改增的影响 |
三、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情况 |
第二节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初步成效 |
一、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
二、大规模机构精简及人员调整 |
三、税收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
第四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待完善 |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亟待重建 |
二、地方税权的缺失 |
三、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
第二节 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有待优化 |
二、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效能有待提高 |
三、税收返还方式有待调整 |
第三节 税收管理综合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一、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社会的支持 |
二、税收管理基础性工作有待完善 |
三、税收专业性服务有待提升 |
四、内部激励制度有待完善 |
第五章 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分税制,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原则 |
二、调整税收收入划分比例 |
三、构建地方主体税种 |
第二节 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满足地方发展需要 |
一、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
二、放宽专项转移支付的用途 |
三、发展分类转移支付模式 |
四、税收返还从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 |
第三节 持续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实现税收治理效能 |
一、积极推进税收社会化治理 |
二、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 |
三、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
四、建立专业化干部队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
1.2.1 论文的研究目标 |
1.2.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全口径宏观税负 |
2.1.1 全口径宏观税负的概念界定与测度 |
2.1.2 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
2.1.3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研究 |
2.2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2.2.1 经济增长视角下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2 财政分权理论的新发展与现实困境——部分财政分权 |
2.2.3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2.3 财政分权、政府间竞争与政府支出结构 |
2.3.1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要素流动与政府间竞争 |
2.3.2 政府间竞争与财政支出结构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 |
2.3.3 政府间竞争与政府规模 |
2.4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2.4.1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
2.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案例 |
2.4.3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案例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国际比较 |
3.1 联邦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1.1 联邦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美国为例 |
3.1.2 联邦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俄罗斯为例 |
3.2 单一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2.1 单一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英国为例 |
3.2.2 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蒙古为例 |
3.3 各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1 美、俄、英、蒙四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2 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比较的拓展——基于81个国家的数据 |
3.4 启示与借鉴 |
3.4.1 划清政府、市场边界的启示与借鉴 |
3.4.2 优化中央、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启示与借鉴 |
3.4.3 划分中央、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启示与借鉴 |
3.4.4 健全央、地两级财政法制体系的启示与借鉴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现状和比较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1.1 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动荡变化时期(1950-1980年) |
4.1.2 改革开放背景下财政分权体系探索和建设时期(1980-2013 年) |
4.1.3 财政体制现代化改革时期(2014年至今) |
4.2 分税制改革后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总体现状——财政困境和思考 |
4.2.1 财政现状之央、地间财政失衡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2 财政现状之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与地方财政缺口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3 财政现状之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困境及其思考 |
4.2.4 财政现状之宏观税负畸高的困境及其思考 |
4.3 各领域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比较 |
4.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5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比较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研究 |
5.1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1.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
5.1.2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Barro模型的理论分析 |
5.1.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与测度 |
5.2.1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 |
5.2.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指标权重计算——基于改进后的熵值法 |
5.2.3 世界81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数的测度及排序 |
5.2.4 可持续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序比较 |
5.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3.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3.2 基准回归结果 |
5.3.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3.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分权与人类发展指数 |
5.3.5 进一步讨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三维讨论 |
5.3.6 基于Lind-Mehlum方法的最优央、地财政支出比例估计 |
5.4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4.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4.2 基准回归结果 |
5.4.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4.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结构与人类发展指数 |
5.4.5 实证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原则和思路 |
6.1.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6.1.2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6.1.3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 |
6.2 借鉴国际经验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2.1 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5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6.3 重构之后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5 重构之后的央、地两级财政支出总规模测算及重构方案的优势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国际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2 历史、现状和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3 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政策启示 |
7.2.2 具体的对策建议和方案 |
第八章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8.2 今后的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件:Lind-Mehlum方法的Stata编程代码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比较归纳法 |
1.3.3 规范分析法 |
1.3.4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和论文整体结构图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国家治理 |
2.1.2 央地财政关系 |
2.1.3 财政分权 |
2.2 国家结构理论 |
2.2.1 两种类型的国家结构与权力分配 |
2.2.2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异同 |
2.2.3 集权与分权的比较 |
2.3 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1 分权制衡理论 |
2.3.2 “AMS视角”的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3 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 |
2.4 公共选择理论 |
2.4.1 财政集权下的公共福利损失 |
2.4.2 财政分权下公共产品提供不足 |
2.5 委托-代理理论 |
2.6 转移支付效应理论 |
第3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建国后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历程与评价 |
3.2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现状 |
3.2.1 中国当代财政分权现状 |
3.2.2 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二元体制 |
3.2.3 财政单一制的三种模式 |
3.2.4 碎片化权威和事实联邦主义 |
3.2.5 分税制现状与国地税合作 |
3.2.6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
3.3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存在问题分析 |
3.3.1 财权事权及支出责任界定不清 |
3.3.2 央地财政关系中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3 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乏,地区差异扩大 |
3.3.4 政府层级过多,税种规范划分难度大 |
3.3.5 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
第4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分析与实证 |
4.1 中国式财政分权与“集权-分权”底线的思考 |
4.2 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 |
4.2.1 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度衡量方法 |
4.2.2 最优财政分权度的衡量 |
4.2.3 事权财权划分效果评价方法 |
4.2.4 事权财权匹配度指标 |
4.2.5 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下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 |
4.3 分税制、宏观税负与税收痛苦指数 |
4.4 我国转移支付效应的实证分析 |
4.4.1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的影响 |
4.4.1.1 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 |
4.4.1.2 描述性统计与计量分析 |
4.4.1.3 建立回归模型 |
4.4.1.4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4.2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人均收入的影响 |
4.4.2.1 数据选取与描述 |
4.4.2.2 建立模型 |
4.4.2.3 分析与结论 |
第5章 央地财政关系的国际借鉴 |
5.1 现代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几种模式 |
5.2 英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2.1 英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2.2 英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2.3 英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2.4 英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3 美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3.1 美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3.2 美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3.3 美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3.4 美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4 俄罗斯的央地财政关系 |
5.4.1 俄罗斯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4.2 俄罗斯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4.3 俄罗斯联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4.4 俄罗斯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5 德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5.1 德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5.2 德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5.3 德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
5.5.4 德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6 法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6.1 法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6.2 法国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6.3 法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6.4 法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7 日本的央地财政关系 |
5.7.1 日本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7.2 日本央地税收划分 |
5.7.3 日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7.4 日本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8 印度的央地财政关系 |
5.8.1 印度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8.2 印度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8.3 印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8.4 印度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9 国际央地财政关系总结与借鉴 |
第6章 中国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建议 |
6.1 完善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破解财权二元结构 |
6.2 加快财政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
6.3 完善分税制,增加地方主体税种 |
6.4 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5 加强“基层反馈”和主观偏好表达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较发达省市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获取与分成比较研究 ——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结构与方法 |
1.4 难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回顾 |
2.1 宏观税负的研究 |
2.1.1 宏观税负定义 |
2.1.2 三种宏观税负口径的研究综述 |
2.1.3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研究综述 |
2.1.4 对最优宏观税负探索的研究综述 |
2.1.5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 |
2.2 财政体制的研究综述 |
2.2.1 国外关于财政体制的研究 |
2.2.2 国内关于财政体制的研究 |
2.2.3 我国的财政体制历史沿革综述 |
2.3 事权划分研究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2.4 财权划分研究综述 |
2.4.1 税收收入获取与分成的研究综述 |
2.4.2 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综述 |
2.4.3 广义非税收入获取与分成的研究综述 |
第三章 中央与地方收入获取及分成现状探析 |
3.1 中央与地方收入获取及分成情况 |
3.1.1 收入获取结构 |
3.1.2 各类收入分成现状 |
3.2 中央与地方收入获取及分成现存问题 |
3.2.1 近年来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失衡 |
3.2.2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成需要优化 |
3.2.3 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效率不高 |
3.2.4 广义非税收入规模加大,催生土地财政 |
3.3 小结 |
第四章 较发达省市的分类 |
4.1 较发达省市的范围及分类依据 |
4.2 四类省市的划分结果 |
第五章 较发达省市收入获取与分成的探讨 |
5.1 第一类省市 |
5.1.1 理论减负值 |
5.1.2 重塑收入结构 |
5.1.3 重塑结果 |
5.2 第二类省市 |
5.2.1 理论减负值 |
5.2.2 重塑收入结构 |
5.2.3 重塑结果 |
5.3 第三类省市 |
5.3.1 理论减负值 |
5.3.2 重塑收入结构 |
5.3.3 重塑结果 |
5.4 第四类省市 |
5.4.1 理论减负值 |
5.4.2 重塑收入结构 |
5.4.3 重塑结果 |
第六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第七章 不足之处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
7.1 本文不足之处 |
7.2 今后努力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后“营改增”时代江西省地方政府财力构建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2 政府间财力分配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 |
2.1.1 公共产品理论 |
2.1.2 财政分权理论 |
2.1.3 最优税制理论 |
2.2 相关概念 |
2.2.1 财政体制 |
2.2.2 财政收入分享机制 |
2.2.3 事权和支出责任 |
2.2.4 转移支付 |
3 江西省财政体制的历史沿革 |
3.1 中央对江西省财政体制改革 |
3.1.1 分级包干改革 |
3.1.2 分税制改革 |
3.1.3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
3.1.4 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改革 |
3.1.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
3.2 省对地市财政体制改革历程 |
3.2.1 地市分级包干改革 |
3.2.2 地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
3.2.3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
3.2.4 地市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
3.3 地市以下财政体制情况 |
3.3.1 县市财政体制 |
3.3.2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4 江西省财政收入和支出分析 |
4.1 “营改增”推行后税收增减分析 |
4.2 “营改增”后对地方财力影响分析 |
4.3 江西省公共财政收入分析 |
4.4 江西省财政支出分析 |
4.5 江西省省级以下财政收入和支出分析 |
4.6 后“营改增”时代江西省财政存在的问题 |
4.6.1 省级财力比重逐年下降,财力增收动力不足 |
4.6.2 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宏观调控能力差 |
4.6.3 县域间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 |
4.6.4 财政体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
4.6.5 财政奖励政策边际递减,激励作用减弱 |
5 后“营改增”时代重构地方政府财力的对策建议 |
5.1 要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
5.1.1 加快研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5.1.2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防控税收风险 |
5.1.3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发挥非税收入调节作用 |
5.2 要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分享机制 |
5.2.1 调整完善省和市县税收分配比例 |
5.2.2 调整完善市县上解收入和返还 |
5.2.3 加强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
5.3 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5.3.1 要建立分档划分支出责任的机制 |
5.3.2 合理调整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权 |
5.3.3 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制化进程 |
5.4 要增强各级政府的内生增长动力 |
5.4.1 扶植重点战略产业涵养省级税源 |
5.4.2 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提高造血能力 |
5.4.3 要完善对市县的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建设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范畴探讨 |
一、能力与组织能力 |
二、地方政府 |
三、政府能力 |
四、政府财政能力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建设的理论基础 |
一、财政分权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与外部性理论 |
三、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
四、政府间转移支付理论 |
五、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公债理论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 |
一、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及理论模型构建 |
二、各影响因素对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形成的作用机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方法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与构建 |
一、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指标选取范围与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测算方法 |
一、基础指标的无纲量化方法 |
二、熵值法 |
三、线性加权组合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测度及时空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区域差异测算及结果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区域说明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来源与区域说明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汲取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汲取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供给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供给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综合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综合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收敛性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性时空特征及驱动力分析 |
第一节 内涵界定、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一、三重财政能力内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时空演变特征 |
一、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度时空演变特征 |
二、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度时空演变特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动力识别 |
一、全国层面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二、区域异质性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空间相关性检验与判别 |
一、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法 |
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三、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四、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五、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基于动态空间面板模型的实证分析 |
一、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三、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四、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五、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促进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积极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
一、合理分配各级政府事权 |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
第二节 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与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
一、构建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二、改革和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三节 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
一、亟待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法律法规建设 |
二、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结构 |
三、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问责制度 |
四、积极探索和创新地方政府融资模式 |
第四节 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
一、构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综合评价机制 |
二、加快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办法 |
三、稳妥推进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 |
四、全方位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升的“驱动力”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基本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全能政府 |
1.2.2 有限政府 |
1.2.3 财政分权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理论概述与文献述评 |
2.1 理论概述 |
2.1.1 有限政府理论 |
2.1.2 财政分权理论 |
2.2 文献研究述评 |
2.2.1 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述评 |
2.2.2 政府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研究述评 |
3.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的历史检视 |
3.1 全能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2 赶超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3 有限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分析 |
4.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1.1 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合理标准的历史演进 |
4.1.2 新时代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表现及原因 |
4.2.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 |
4.2.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原因 |
4.3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分析 |
4.4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4.1 效率测度方法 |
4.4.2 指标设定与数据来源 |
4.4.3 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效率检验 |
5.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效率检验 |
5.1.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1.2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范围与程度 |
5.1.3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效率检验 |
5.2.1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范围与程度 |
5.2.3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财源建设 |
6.1 理论分析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居民最优化问题 |
6.2.2 企业最优化问题 |
6.2.3 政府最优化问题 |
6.3 计量模型构建 |
6.3.1 影响因素、变量设置及数据说明 |
6.3.2 计量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6.4.1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的优化路径 |
7.1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原则 |
7.1.1 坚持完善分税制的原则 |
7.1.2 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
7.1.3 坚持财力划分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 |
7.1.4 坚持地区间财力均衡配置的原则 |
7.1.5 坚持地方财源建设为重要抓手原则 |
7.2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具体路径 |
7.2.1 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
7.2.2 合理分配财力,完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系 |
7.2.3 规范转移支付,均衡区域分配 |
7.2.4 建设地方财源,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
7.3 本章小结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由“分”到“合”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研究[D]. 周松. 外交学院, 2020(07)
- [2]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D]. 金辉.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7)
- [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D]. 周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较发达省市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获取与分成比较研究 ——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角[D]. 叶柱良. 浙江工业大学, 2019(03)
- [7]后“营改增”时代江西省地方政府财力构建的对策研究[D]. 袁雅逸.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研究[D]. 辛冲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D]. 吴睿. 武汉大学, 2019(06)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