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文章采用比较分析、概念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公司合同理论”作为立论的基点,对公司解散制度以及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制度进行了完整的阐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新《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司法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是司法权力对公司自治的“侵入”。这种侵入必须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必须控制司法权利的不当扩张。本文首先从该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和法律特点入手,指出“公司司法解散”是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的请求,依法对合法、现时经营的公司予以裁判解散的一种公司法律制度。其核心的内容是股东诉讼解散公司的“股东公司解散之诉”。从“公司合同理论”的角度出发,笔者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合理性。结合各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和英美关于“股东诉讼解散公司”的相关判例,对司法解散的“法定边界”和“司法裁判边界”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指出“法定边界”是抽象的宏观的、而“司法裁判边界”则是体现在个案中的,是具体的、微观的。最后笔者提出了对公司解散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提出在“积极受理”的原则下,法院应审慎适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及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并建议借鉴英美的判例制度,建立关于公司司法解散案件的判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