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权利能力,即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有学者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是等级社会、特权时代的产物,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掌握的治国工具,自然人权利能力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已经成为了保护胎儿和死者利益的“绊脚石”。这些学者主张“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人格”等概念在外延和内涵上一致,因此可以这些概念代替权利能力制度。而有的学者反对这样的观点,认为权利能力制度不仅不应当废除,相反的权利能力制度应当被视为“天赐”的制度而非简单的“法律赋予”。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应当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理论界出现这样的分歧,其原因是对权利能力制度的认识上有偏差,没有理解权利能力制度的概念和本质。本文旨在通过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研究理解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权利能力是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资格),①权利能力的本质乃是对平等价值的追求。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从“人格”到“权利能力”的演变,“权利能力”概念的历史沿革与变迁,以及现代权利能力理论的建立。第二章介绍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哲学依据。第三章着重介绍权利能力的本质,即平等。其中涉及到理论界中讨论的热点问题,失权现象,对这种现象不能认定为剥夺或者限制权利能力,而是法律出于各种原因而设定的取得权利的条件,是对权利的限制而非权利能力的限制。第四章将辨析权利能力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其中主要涉及人格、权利两概念与权利能力的关系。不论是人格还是权利,都与权利能力不属于同一范畴,权利能力与二概念有联系但又有区别,这两个概念均不能替代权利能力概念。第五章将从客观角度认识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状态与现实困境从而理解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践意义。在特殊利益保护中,可以以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保护胎儿和死者之利益而不必废除权利能力制度。最后分析废除权利能力与不废除权利能力的各自价值取向,得出结论,认为在现在的理论环境下不宜废除权利能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