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传统上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包办型的模式,政府将农村社会救助事务视为一己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包大揽已经逐渐力不从心,同时民间组织作为弥补政府缺陷与市场不足的重要力量却囿于制度环境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经验,民间组织参与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事务更显必要。以经济法的视角,探索构建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法律机制的可行性为本文目的。基于此,通过研究首先明确了民间组织的特殊经济法主体地位和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范畴体系归属,对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进而肯定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作用。运用比较分析的经济法研究方法,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启示有法律制度完善、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融洽、重视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提高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村社会救助领域民间组织参与现状,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主要有立法滞后、管理理念落伍、民间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社会整体环境的欠缺等。引入系统分析方法和法律机制的概念,将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法律机制视为一个可良性运转的系统,又从法律机制子系统入手,将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法律机制分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部联系又细化为正义观念的制导机制、利益驱动机制、权利义务的整合机制、法律程序的控制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外部联系细化为法律成立机制、法律实现机制、权力保障机制和自律互动机制等诸多方面予以针对性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通过上述研究,希翼能对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改善、农村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机制构建做出学术上的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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