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腐败犯罪由来已久,目前已成为国际公害,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目前,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腐败,只有开展广泛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才是有效的途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联合国框架内的第一个关于反腐败的国际公约,其产生和生效对于各个缔约国的反腐败斗争无疑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全球反腐路途漫漫,《公约》无论从其内容和效力来说,离实现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仍有很大距离。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同时作为一个深受腐败问题困扰的大国,积极的参加了《公约》的制定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公约对我生效已有一年多,《公约》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影响正在不断深化,进一步深入领会和研究公约的内涵和各项制度,加快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积极实现国内法与公约的有效衔接,将对增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能力有积极意义。本文从联合国《公约》的具体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关规定,通过二者的比较来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问题,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三万余字,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的国际背景及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分别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的国际背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背景以及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意义。第二部分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框架和特点,分别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框架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特点。第三部分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实体法,分别从增设罪名、修订相关腐败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反腐败刑事实体法的完善。第四部分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程序法,分别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健全腐败犯罪的财产追缴制度、强化腐败犯罪的侦查制度、建立承担反腐败职能的机构、强化证人的保护制度、建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制度等六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反腐败刑事程序法的完善。第五章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加强与外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分别从加强与外国在引渡领域的合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加强侦查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加强与外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