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一连串的改革,比如电信、电力行业的拆分重组等等。但是这些改革并没有彻底改变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格局和低效率与高利润并存的局面。和其他的产业不同,自然垄断行业在经济和技术上有其特殊性,以及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进展缓慢。本文将利益集团分为双重利益集团、中级利益集团、潜在利益集团。我国是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之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分配格局。随着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的进行,之前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必然会被打破,不同的利益集团或者获得更多收益,或者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为能维持原有或现有的利益必然产生冲突。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的不均衡,导致了对规制机构的影响力的不同,制定出的规制政策就可能偏向于力量强的一方,从而偏离了规制政策的本来目的。为了使改革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使各个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使他们在相互间的博弈中达到一种均衡。下面分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在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对自然垄断和政府规制理论进行概述。指出自然垄断是垄断的一种特殊情况,有别于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是指受经济、技术特点和自然条件的决定,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自然垄断理论经历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到现代的自然垄断理论的过程。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是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在文中用图对规模经济进行了分析,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规模经济,一家企业生产比多家企业生产有更高的效率。在现代自然垄断理论中,认为规模经济不是自然垄断形成的唯一原因,成本弱增性是自然垄断行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本文用图解释了无论对单一产品的自然垄断还是对多产品的自然垄断性而言决定自然垄断的是成本弱增性。通过对诸多经济学家的论述可以得出,政府规制是政府为使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最大化,制订了一些规章制度,对特定经济主体的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规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干预。规制主要分为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辅助性规制三种主要类型。规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审批限制企业自由进入的进入规制、对产业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进行的价格规制、对产品的供应数量规制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的质量规制。接下来介绍了四种关于自然垄断规制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但现实证明其在解释现有的规制政策上乏力。部门利益理论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收益最大化的要求而存在的,政府规制的动机不合理,因而政府规制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某些利益集团利用规制者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漏洞”,对规制者进行俘虏。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只有放任政策比政府规制更有效。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及改革。我国的政府规制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也发生了变化。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长期实行政府直接投资、政企高度合一的管理体制,政府在进入、价格、投资等方面实行了严格的规制。为了实现规制适度,强化社会规制,放松经济规制;设置合法、独立、公正的规制机构能够做到公正、合法,并且其行为能够被严格监督,被规制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维护。·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中后期,我国先后两次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规制改革。规制制度和规制机构改革方面,我国主要是放松了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和进入规制和“大部门体制”改革。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互交织,这是过去计划经济遗留的问题,虽然我国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是政企分开改革路还很长;国有经济在自然垄断行业的比重过高,应该逐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培育和促进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原有的法律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和产业发展改革的需要了;规制制衡机构缺失;价格形成及规制不合理。第四章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涉及的利益集团进行分析。指出利益集团是由一定的成员组成的,使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向政府施加影响,以形成或防止某些公共政策的改变,以便在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体现集团的利益要求的松散或严密的组织。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集团目标,共同的利益目标是利益集团形成的直接原因;②集团组织与活动,其形式多种多样;③集团成员。本文将我国的利益集团分为了三类:①规制者——双重利益集团,规制者是政策的具体制定者和执行者,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又与垄断厂商有着利益的一致性。②垄断厂商——中级利益集团,是我国前期规制改革的受益者,由于他们绝对的经济实力、信息优势和与规制者的天然联系,对规制政策制定有较大的影响力。③消费者——潜在的利益集团,他们力量是最薄弱的,对规制政策的影响最小。中级利益集团和潜在利益集团影响规制决策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由于中级利益集团处于强势的地位,因而其在影响政府政策制定方面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影响方式也更多一些。第五章是对自然垄断行业中利益集团的博弈分析。中级利益集团和潜在的利益集团是出于一种对立的关系,他们都是要通过各自的活动来影响规制利益集团的决策。由于整个社会的产出是固定的,中级利益集团和潜在利益集团争夺的利益是已经存在的,只不过是在两者之间的重新分配,因而,两者的博弈属于零和博弈。利益集团对规制机构产生影响的大小在于该集团自身的影响力和处于对立地位的利益集团的影响力的大小。由于每个集团的组织形式和影响规制机构的方式是不同的,决定了垄断利益集团和潜在利益集团的影响力水平是不同的,在两者的博弈中,前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在有双重利益集团参与的博弈中,由于其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又与垄断厂商有着利益的一致性,在具体的规制政策制定中表现出温和和“中庸”的特点,三大利益集团的博弈最后决定了政府的政策。对潜在利益集团处于弱势地位,潜在利益集团的地位有所上升和在潜在利益集团地位上升以后,中级利益集团的反应等三种情况进行了博弈分析。在三个利益集团间的关系中,由于我国处于转型过程中,很多地方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使他们很难有真正的对抗。政府为保证政治基础的稳定,必须关注公众的利益,但由于潜在利益集团组织分散,影响力小,很难影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第六章阐述了深化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的基本选择。在前几章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些结论:一是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除了受经济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外,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二是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中具体规制政策是三大利益集团博弈的均衡结果。三大利益集团为了维护本集团的利益,相互斗争、相互制约、相互博弈,争取使规制政策有利于本集团的利益。基于本文分析的角度,在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提出的建议是从三个利益集团的角度来论述的:①对于双重利益集团,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为政府规制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加强对政府规制行为的监督。②对于中级利益集团,要推进自然垄断行业的民营化进程。③对于潜在利益集团,政府要促进民间有充分授权、权力集中的社团组织的形成。同时,还要在法制上维护民间组织参与政府规制决策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提高决策的公平性。第七章简要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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