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流通抵押制度是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产物,是不动产抵押权制度发展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保全抵押制度的新型担保物权制度,目前我国立法上对此未能得到及时反映,理论上关于流通抵押的专门性研究也缺乏全面深入探讨。本文突破了已有的在对中外担保物权进行对比研究中就流通抵押简单介绍的现状,借助于相关文献,通过总结分析有关流通抵押的论述,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概括等多种研究方法,针对流通抵押的概念、依据、历史发展、社会功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论述,较为完整地呈现了流通抵押制度的法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包括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流通抵押的定义。认为流通抵押是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可以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并可作为投资标的自由转让的一种不动产担保方式。流通抵押是一种兼具保全债权与融资、投资功能的抵押方式,具有独立性、流通性的特征。与流通抵押相对的是传统的保全抵押。保全抵押是指以保全债权为目的而并不期待其流通的一种不动产担保方式。在抵押权的公示、公示的效力、抵押权的移转、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等方面,流通抵押与保全抵押都存在区别。保全抵押对主债权具有强烈的附随性,而流通抵押的附随性则很弱。第二部分,阐释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理论是流通抵押的理论依据。担保物权的独立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一种可以独立的物权,它不依赖于任何权利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效力也不受其他行为效力的影响。独立性理论反映了担保物权系价值权的本质属性。担保物权的价值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人不以获得担保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而是通过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来达到其目的。价值权性不仅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也是所有物的担保的共同属性。独立性理论拓展了担保物权的投资功能,完善了其保全功能,满足了经济发展对投资的巨大需求。流通抵押的独立性体现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的本质。物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关注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价值权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从属性(附随性)只是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流通抵押使物的交换价值得到充分发挥。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和一些国家关于流通抵押的不同规定。文章指出,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抵押权制度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抵押权制度就发达,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抵押权制度就不发达。公平交易和交易安全是抵押权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则。公平原则推动着抵押权制度不断演进,使抵押权制度日臻完备。抵押权制度一般都是始于权利与占有的共同转移到权利与占有的分别转移最终到权利和占有都不发生转移的发展过程。第四部分,阐述了抵押权制度的社会功能。抵押权制度具有债权保障和融资投资的社会功能。保全抵押和流通抵押都具有债权保障的功能,都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但由于保全抵押强调抵押权对主债权的附随性,这就增加了交易的成本,造成保全抵押无法胜任融资投资的重任。流通抵押则依靠自身独立性和流通性的特征,弥补了保全抵押的缺陷,与有价证券相结合在市场上流通以达到融资投资的目的。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建立流通抵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就我国如何建立流通抵押制度提出建议。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并形成了稳定的金融市场,要求增加风险较小、收益较多的融资投资渠道,同时我国也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形成了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这些因素都为流通抵押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和便利。文章还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提出了一些关于流通抵押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并未对流通抵押做出规定,本文提出在我国有关抵押权制度的一般法律之外,制定特别法《流通抵押法》,通过《流通抵押法》对流通抵押的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做出规定。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中,应当对流通抵押制度做出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