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责任免除论文-沈小军

保险人责任免除论文-沈小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人责任免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责任免除请求权

保险人责任免除论文文献综述

沈小军[1](2019)在《论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请求权——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责任保险相关条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法》第12条赋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请求权,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被保险人不当处分保险金及受害人权利实现的迟延的问题,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功能在于使自己摆脱第叁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承担已经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防御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两个方面。为此,保险人不仅要承担被保险人可能的连带赔偿责任,还应负担被保险人参与赔偿关系的合理费用。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关系决定保险责任的范围,除应当否定被保险人擅自向受害人为清偿及承认行为的效力外,还应当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赔偿关系中积极的参与权。在损害赔偿责任被有效确定后,被保险人即可行使其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从解释论上看,《保险法》第65条并未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而是一定条件下的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请求权的内容不在于获得保险金,而在于请求保险人向受害人给付保险金使自己摆脱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不利状态,在性质上为责任免除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1期)

魏晓莉[2](2014)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法律效力探究——基于格式保险条款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格式保险条款中存在着大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数量众多又晦涩难懂,没有专业保险人士的提醒和解释说明,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很难了解这些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专门规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订入规则,并进一步规制其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梳理《保险法》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汪娱娇[3](2014)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如何认定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存在较大差异。理论界,学者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界定也存在较大争议。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关系到该条款是否需要保险人予以明确说明,关系到该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对判定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否获得赔偿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展开研究。第一部分,绪论。笔者提出本文选题的缘由、目的及意义,并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理论争议及立法现状。笔者首先从理论上存在的争议入手,分别对2009年保险法修订以前及保险法修订以后,学者关于“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界定进行比较分析。其次,笔者对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几个省高级人员法院关于或者涉及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认定的指导性文件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笔者根据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第叁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该部分围绕保险责任定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展开讨论。笔者赞同保险责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观点,不赞同保险责任是引起保险人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的观点。笔者认为,免除保险人责任不以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为前提,所有实质性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可以被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是直接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间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四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订入及说明。该部分首先对法定免责条款的订入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展开讨论,笔者认为法定免责条款有必要被订入格式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只需要履行一般说明义务。其次,笔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若要作为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需要将该规定订入格式保险合同,并履行提示义务,既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也未进行提示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直接援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免责。最后,对约定免责条款的订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款效力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6-30)

牛红岩[4](2014)在《海上货运险倒签保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1年7月份,原告庚辰公司签订合同从乌克兰进口63000多吨铁矿精粉。2011年8月11日,原告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被告当天承保该批货物的运输险种并确认保险合同条款,后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原告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承保运输的开航日期为2011年8月3日,承保险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本文来源于《进出口经理人》期刊2014年05期)

武夷山[5](2012)在《如何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在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第54条中引入了比例分摊和因果关系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有效,从而实现公平救济被保险人。  《保险法》(2009版)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除其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具体来说,保险合(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2-05-31)

许绿叶[6](2010)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由于修订后的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限定在格式保险条款,所以在修订后的保险法施行后,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为某一险种通过自由、充分磋商达成,未使用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则无需探讨保险人是否已尽提(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0年23期)

杨德军[7](2009)在《从保险法第十八条的立法原意审视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     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    2006年3月31日, 挂靠在原告运输公司的车辆实际车主以原告运输公司的名义向被告财保公司投保,投保的险(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9-08-20)

张辰[8](2007)在《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对保险价值的基本取向在保险法律中的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它也会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海商法》还是《保险法》都没有专门设立保险基本原则的条文,保险基本原则是藏在《海商法》和《保险法》条文背后的。海上货物保险中(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4期)

张辰[9](2007)在《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效力制约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责任免除的效果,一种是案件适用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免责事项,另一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事项。以上两种免责理由,不论哪一种被管辖法院所接受,都会对被保险人非常不利。第一种法定免责,由于是通过立法程序体现的,所以它(本文来源于《理论学习》期刊2007年03期)

金智[10](2007)在《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讨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实践中,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引发的争议与诉讼极为常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何更为有效地规制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全文共分引言、主文、结论叁部分,主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如下:引言简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初衷,指出了研究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法律规制的实践意义,对研究的角度和具体内容作了概要陈述。主文的第一章从探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功能入手,从经济学、法学角度对其考察,指出其具有突出的正当性,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免责条款。同时,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又存在被保险人滥用的极大风险,对于滥用的原因和后果,本章进行了深入分析。主文的第二章探讨了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意义;介绍并比较了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路径;对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法律规制关系密切的行政规制的意义与方法也有论及。主文的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本章对我国立法规制及司法规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针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制,我国立法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但同时也存在着立法不够严谨和部分立法缺失的显着缺陷,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裁判尺度不统一、应开展的审查未能开展等具体问题。此外,本章对我国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行政规制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也进行了相关分析。主文的第四章是对如何完善我国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和设想。本章对第叁章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回应,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健全完善《保险法》相关规定,对立法缺失与不严谨之处予以补充和修订;通过司法解释对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度运用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同时,重视行政规制等其他辅助手段的运用,积极推进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化与通俗化,开展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消费者团体的监督。结论对本文所阐述的主要观点作了简要的总结和概括。(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保险人责任免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格式保险条款中存在着大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数量众多又晦涩难懂,没有专业保险人士的提醒和解释说明,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很难了解这些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专门规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订入规则,并进一步规制其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梳理《保险法》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是十分必要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人责任免除论文参考文献

[1].沈小军.论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请求权——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责任保险相关条文[J].法学家.2019

[2].魏晓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法律效力探究——基于格式保险条款的分析[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4

[3].汪娱娇.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4].牛红岩.海上货运险倒签保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法定责任[J].进出口经理人.2014

[5].武夷山.如何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有效[N].中国保险报.2012

[6].许绿叶.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J].人民司法.2010

[7].杨德军.从保险法第十八条的立法原意审视保险人的责任免除[N].江苏经济报.2009

[8].张辰.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07

[9].张辰.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效力制约因素[J].理论学习.2007

[10].金智.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法律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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