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近年来,因服务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却屡见不鲜。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却不够深入,未能给受害人行使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权提供理论依据,加之相关法律规范零散,各地法院在审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上遵循不同的法律理念,法律适用十分混乱。论文在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论文共分为三大块:导论、正文、结语。论文第一部分是导论,分为问题的提出、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值得重视的是问题的提出部分阐述了论题的研究背景以及论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论文第二部分是正文,论文重心所在,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分两节。第一节界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即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契约明示规定和暗含的义务、制定法规定和非制定法规定的义务;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体现。第二节在阐述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的危险来源、危险发生的时间顺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类型化,以期更加明确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章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分为两节。第一节对两大法系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学理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大陆法系国家安全保障有进一步法定化趋势,是侵权法的首要任务;而英美法系安全保障义务所针对的问题全部都可以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过失侵权发挥着大陆法系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作用等相关结论。第二节首先在评论我国国内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然后试图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探寻出安全保障义务是以法定义务性质为原则,进而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性质为原则;在存在双方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定的情形下,依据约定义务,经营者对此义务的违反,将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第三章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三节。第一节从比较法和法社会学视角论证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第二节论证推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这也是国外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普遍做法。第三节论证探讨了过错的判断标准。首先,阐述了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争对经营者过错认定的影响,并主张过错是行为人主观意志和违法行为的统一,过错程度由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决定;过错的认定应着重从客观行为上判断,也需考虑具体主观因素;其次,论证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认定原则,然后,再具体化为用合理人的标准结合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第四章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及其责任减免事由,分两节。第一节首先阐释了经营者的不作为侵权与原告的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然后在赞同肯定说的基础上主张用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经营者的责任成立与否及责任范围大小,应当从“如果义务人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实施了应当实施的作为行为,损害后果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加以判定。第二节探讨经营者的责任减免事由。首先论证作为介入原因的第三人侵权成为替代原因并切断经营者过失侵权必须满足的条件:独立于初始过失行为、不能被合理地预见到,其能独立地导致整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次,探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责任减免事由,即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及受害人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补充责任部分重点探讨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补充责任的内涵包括赔偿顺位的补充、承担责任范围上的补充以及补充责任人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补充责任性质上来源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学说,但其是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展。第二,关于补充责任效力:对外效力上无论直接责任人还是其他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全部清偿,都会理所当然地消灭所有责任人的清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损害填补功能的要求。对内效力上,第三人直接责任和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内部求偿方式应采纳先赔偿后让与的让与请求权立法例;第三,论证了补充责任的合理性。首先对否定补充责任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既不违反侵权法的全部赔偿原则,也不违背过错侵权责任。其次,从原因力角度和公平原则的视角论证了适用补充责任原则符合侵权的原因力和公平原则。第四,论证了补充责任适用中与程序法的衔接问题:补充责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论文第三部分是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结论作了凝练的总结和强调。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有:在探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中,在研究视角上,除从比较法视角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考察外,还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方面探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法定义务,从而知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以侵权责任为原则。通过四个原则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界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上,应以“合理人”的标准,再结合经营者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析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是否具有过错,并提出了参考因素。从而把过错的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实现对“过错”的判断标准的细化,为司法实践中提供更切实可行的依据。通过对否定补充责任的观点的批驳,并从原因力、公平原则的角度,为补充责任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