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生物安全的定义,理论界看法不一。在各方观点的基础上,笔者采纳广义生物安全概念,提出现代的生物安全指的是生态系统和人类自身不受生物技术负面影响、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问题的威胁而处于安全的状态。它包含两层涵义:第一,生物技术的安全性仍是人们最担忧的生物安全问题,它是当前生物安全的核心;第二,诸如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也是威胁生态系统安全和人类健康的严重的生物安全问题,也属于生物安全的范畴。生物安全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物安全问题具有更大的不可预测性、危害更为严重,而且它相对于传统的生态安全是新的问题,人们对其警惕性不高。然而,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级别低、体系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执法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形成和谐完善的执法体系;我国公民对事关自身健康和生存环境的生物安全问题知之甚少,防范生物安全问题的意识淡薄。所以,加强我国生物安全法制建设十分必要。但是,我国生物安全的研究多为生物学专家和生态专家所作,法学专家研究较少,这方面的法学著作较少,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制研究已落后于立法和执法实践的要求,实践急需理论研究的指导。笔者希望本文对生物安全法制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生物安全法制概述。本部分介绍生物安全概念的由来与演进,提出了笔者对生物安全的定义;以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将生物安全作为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生物安全法制作为生态安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阐明生物安全法制的重要战略意义和深刻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生物安全立法研究。本部分分为两节,分别对生物安全立法领域有代表性的生物技术安全立法和外来生物安全立法进行了研究。在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研究中,笔者首先概述了生物技术及其安全问题,然后通过对各国立法实践的分析比较和国际条约的研究,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较完备的生物技术安全立法建议和生物技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其中的立法建议包含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的阐述。本文对外来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并提出了外来生物安全立法的改进意见。第三部分,生物安全执法研究。本部分仍以生物技术安全执法与外来生物安全执法为例,通过对我国生物安全执法现状的讨论分析,提出笔者对生物安全执法的思考,以及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执法体系的构想。在前面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必将会有许多新的生物安全问题出现,而现在已经出现的生物安全问题的危害也将逐步显现。为了把生物安全问题对我们的危害降到最低,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完善生物安全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谨慎发展、公共安全保留等原则,建立诸如生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等有效的生物安全配套制度和高效协调统一的执法体系,为我国的生物安全铸造一道坚固的防线。生物安全法制,不是为了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而是为了使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具有持续性。生物安全法制,决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