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新态势:刑法定性及立法应对

“受贿”新态势:刑法定性及立法应对

论文摘要

1997年《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作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曾在一段时期一定程度上对该类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惩治与预防作用,实现了刑法适用的目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受贿”形态,其中危害较大、影响较广的有“黑哨”、“性贿赂”和“国有医院医生处方回扣”问题,这些新式社会危害形态对旧有的受贿罪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继而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和激烈的学术争议。 笔者在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对比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受贿犯罪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这几种情形进行了全面地分析和深入地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以期为中国的刑法建设增砖添瓦。 本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了简单的比较,然后通过对中国足协性质的分析,得出受中国足协聘请的裁判员应为国有社会团体聘用的工作人员,最终得出黑哨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的结论。 第二部分涉及的是目前广受关注的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处方回扣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学术界的争议进行了相应的简介,然后对“公务”的内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遂以此为基础并结合“处方回扣”的情形认定“‘开处方非公务行为’、‘医生亦非(准)国家工作人员”,最后认定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处方回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并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和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讨论的是性贿赂问题,笔者赞同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运用驳论的方法,在借鉴中外史实并结合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性贿赂立法反对者所持理由进行了逐条反驳,最后引出性贿赂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文目录

  • 引言
  • 第一部分 黑哨问题
  • 一、“黑哨”刑法定性之争
  • 二、对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分析和比较
  • (一) 受贿罪
  • (二)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三) 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比较
  • 三、黑哨行为之刑法分析
  • (一) 中国足协性属“国有”
  • (二) 中国足协聘请的裁判员为“人民团体(聘用)的工作人员”
  • (三)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上看,黑哨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
  • 四、黑哨问题留下的思考
  • 第二部分 医生处方回扣
  • 一、处方回扣“受贿罪”之争议
  • 二、公立医院临床医生身份之认定
  • 三、公立医院医生“处方回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四、立法建议与对策
  • 第三部分 性贿赂之争
  • 一、性贿赂刑法定性之争
  • 二、性贿赂应属于受贿之范畴
  • (一) “性贿赂”违背贿赂“原旨”的提法实为陈腐之见
  • (二)国家工作人员公权与隐私权博弈之结果更倾向于公权
  • (三) “性贿赂”立法不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
  • (四) “量刑难、取证难”不应成为回避立法的理由
  • 三、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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