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经营行为的决策自由,在公司这种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中,自由的体现就是公司的自治,这也是私法自治在公司上的延续。学界早已对公司自治理论达成了诸多共识,各国的公司立法也充分凸现了公司自治的重要性,对于公司自治的重视也是各国立法实践的整体趋势。我国在新近的《公司法》修订中对公司自治作了强调,立法的方向也是扩大公司自治权,倡导公司自治精神。但是,公司自治的制度架构有其内生的局限;且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并不是孤立、单一的主体,公司在经济交往中的行为也会对公司自身之外的其他主体以及社会公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都是公司自治的局限所在。所以,在保障公司的自治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需对公司自治的局限进行克服,对公司自治加以合理的限制。对公司自治局限性进行克服,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更好的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自由。而对公司自治局限性的克服,必须借助外在于公司当事方的力量——即体现为公权力介入的国家干预。然而,充分的自治和对自治的国家干预似乎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方面,其实两者在价值的取向上又有一致之处。发挥公司的意思自主,充分实现公司的自治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有效地调动公司出资者对于投资市场经济,开展经济交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对公司自治加以干预,其目的并不在于一味地限制公司经营决策自由化的实现,而是为了克服公司自治的局限,更好地保障公司主体自治,使公司自治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有效平衡。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公司自治局限的问题,需要的是紧紧把握公司自治的根本,重视国家干预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是在充分认识和分析公司自治及其正当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司的自治局限性克服之进路——国家干预,分析论述国家干预的维度,并在此基础上检讨新公司法下国家干预的制度设计,试图在充分地实现公司自治和对公司自治施以有效干预间进行平衡,对其干预不到位和干预过度等不适当的制度安排提出完善建议。从而实现国家干预的宏观规制适度,公司自治的微观自治有方,实现二者的互动,达到彼此的和谐统一。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自治及其正当性。本部分在界定公司自治含义基础上,从私法自治、公司合同理论、制度演进观等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治的正当性,之后对公司自治的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指出公司自治内部表现为公司章程和公司组织机构,外部表现为公司独立人格。第二部分:公司自治的局限。公司自治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自治也有其局限性。单纯的自治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其代理人以及与债权人、雇员等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主要体现为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多数派暴政”问题,股东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层的官僚行为,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组织过程中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等。公司自治的局限性内生于公司自治形成的行动结构本身,其实质在于:公司是由异质性亚利益群体组合而成的包容性团体;如果公司自治完全裸露于法治之外,任由自治所形成的摧毁力冲击公司当事方的利益格局,部分当事方必然因利益被无情践踏,而不敢参与公司游戏,公司的包容性将因之被摧毁,最终公司自治将被自己所毁灭,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受到侵害。第三部分:国家干预——克服公司自治局限的进路。公司自治局限的克服需要借助法律对当事方行为加以规范,需要权力的介入。而法治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不失为一种重要手段。它是克服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的最佳选择,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保障市场效率的需要。国家干预克服公司自治局限的作用体现在协调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股东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方面。国家干预的表现形式为强制性规范。第四部分:公司自治下国家干预的维度。国家干预是在公司自治下的干预,其作用在于对公司自治进行合理规制,纠正自治可能引发的对基本正义的偏离,更好地实现公司自治。故国家干预需在适度的范围内,有着自己的维度。体现为:国家干预应与公司自治有共同的正义观,前提是对公司当事方基本法律地位进行界定,重在提供公司自治运行的场域,在于程序上的强制。国家干预需符合可能性、合目的性、一般性、平等性及可预见性要求,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的相互制衡。国家干预亦有其有限性,它只能部分地解决问题,影响人们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难以解决管理层管理不善问题,非法律机制也发挥着很大作用。第五部分:我国公司自治下国家干预法律制度设计的检讨。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寻国家干预如何更好地保障公司主体自治,使公司自治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故在本部分中,在阐述新《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后,对新公司法中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的设计进行了检讨,发现其干预不到位和干预过度等不适当的制度安排,适当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制度,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并建议尽快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