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过去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无一例外地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这主要是由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和土地所有权的凝固性所决定的。后来,随着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情况日益增多,随之发生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类纠纷涉讼争议较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处理。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不仅关系着土地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概述,阐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立法现状,让我们对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是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相关问题作了说明;第三部分是关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问题。在我国,面对大量“土地隐形市场”的存在,对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一律认定无效,不仅不利于土地的利用,还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允许补正;在第四部分,笔者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就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提出自己的想法。此篇论文并没有进行过深的理论探讨,笔者只是结合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阐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其适用,希望通过这篇论文能为解决一些司法实务问题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