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税收立法权作为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法中最为基本的和具有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之一,对于税法有效运作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目前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确立,严重的削弱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税法在制定与实施过程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笔者发现,目前国内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税收法定主义内容的阐述大多停留在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征税行为合法等形式层面上的内涵,而对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税收的合法性、税收立宪、纳税人权利等重要的税收法定理论却较少论述。又如,在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进行研究时,大多从税收体制合理性的角度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较少从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的高度论证中央和地方税权来源的合法性,也较少从三权分立、权利制约的角度研究税收立法权横向分立的必要性。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四章进行分析论证。引论是本文“提出问题”的部分,本部分通过税法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不足引出了本文的主题。第一章到第三章是“分析问题”的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基础理论分析,本部分以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为依据,从宪政的高度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进行重新认识,创新性地提出税收法定主义实质意义上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揭示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收立法的四点要求。第二章主要是现状分析,本部分笔者结合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收立法的四点要求对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现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导致的危害。第三章主要是比较法分析,笔者在该章充分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收立法的四点要求的角度对各国的通行做法进行比较和研究,并总结归纳出各国的经验和教训。第四章是“解决问题”的部分,笔者在综合分析我国现状和比较分析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指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规范化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现阶段具体可行的方案。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对传统研究成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税收法定主义实质意义上的内容,并在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收立法的要求。进而以这种创新性的视角对我国的税收立法权运行的现状进行全新的审视,并对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试图为我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全面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