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质权实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应收账款,通知对抗主义,抵销权,抗辩权
质权实现论文文献综述
王倩云[1](2018)在《论应收账款质押——以质权实现与冲突解决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型担保融资途径是否应置于《物权法》中饱受争议,《物权法》第223条与第228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无法解决不断涌现的应收账款质押实务问题,权利客体内容、质权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解决等问题亟待辨明。于适格质押标的而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拆迁补偿款、特许经营权、非明确具体的未来债权不应当列为应收账款范围之内,应将"特定化"纳入适格标的判断标准;于质权实现而言,基于双重债权的特殊性,应以清偿期届至的差异未标准进行区分考察,同时结合通知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将通知之效用贯穿始终;于权利冲突解决而言,应当以通知时间、主观恶意、合理抗辩判断抗辩权、抵销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冲突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肖凤[2](2018)在《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指的是应收账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或其约定的实现质权之情形成就时,有权实现其质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即以应收账款的价值来实现担保权益所采取的方式。应收账款质权的现有实现方式因为未考虑到应收账款这一金钱债权的特殊性,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不足之处,导致该权利质权的实现比较艰难。为此,笔者将对应收账款质权的现有实现方式进行梳理并做简要分析,从而提出增设新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的设想。文章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现有实现方式。本部分旨在发现问题,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29条、第219条规定的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这叁种一般实现方式仍具有适用空间的同时,通过对比法律规定、总结和分析司法案例,详细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在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上的创新。首先简要介绍指导案例53号的案情;接着分析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最后从两个角度阐述了质权人向第叁债务人直接收取债权这一方式的普适性,从而提出在指导案例53号的指引下将该方式确立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新方式的设想。第叁部分:完整阐述设立质权人向第叁债务人直接收取债权这一新方式的构想。本部分首先从必要性、现实依据、理论经验、实践经验四个角度对设立该方式的合理性进行阐述;之后分析该方式的债权请求权性质及其直接性的两个表现;最后分析应该将通知第叁债务人作为该方式实施的保障性条件,从而帮助发挥该方式之效用。第四部分:分析特殊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直接收取债权方式是兼容的,故本部分旨在比较应收账款质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直接收取债权方式的具体运用情况。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债权履行期限不一致、法定抵销权的存在、出质人或第叁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等,均会影响质权的实现方式和实现效果。这些情况下,相较于一般实现方式,采用直接收取债权的方式将使得质权实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李珏璇[3](2018)在《论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与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个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借款需求的增长,交易模式的创新成为了融资担保领域的必然选择,由此保证金账户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模式应运而生。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常见模式如下:担保公司以其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为借款人提供担保,银行接受担保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银行有权以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实现质权。由上述介绍不难看出,保证金账户质押具有操作简便、不受价值浮动影响、质权实现成本低等优点,但是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以及金融领域操作流程的不规范,导致在此种商业模式下纠纷频发。在司法实务中,保证金账户质押的纠纷主要发生在质权实现阶段,影响质权实现的因素包括质权的设立、质权的实现方式、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等。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保证金账户质押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本文以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和实现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及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商业模式、权利性质、生效要件、质权实现方法以及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在全面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保证金账户质权以质押合同的订立和转移账户占有(控制账户+标准名称)为设立要件;通过对现行金融实践以及司法实务的研究,提出账户质权经登记后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时肯定了现行实务操作中债权人以直接扣划的方式行使质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商业银行中保证金账户质押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界定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定义并与相近概念进行辨析,通过上述分析对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性质进行探讨。第二部分,重构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要件。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要件,同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储蓄账户担保的规定,以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权利质属性为基础对质权的设立要件进行重构;此外,参照我国法律对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及公示的规定,完善了保证金账户质权的公示方法。第叁部分,对账户质权实现过程中的质权实现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质权人在变价阶段享有的权利,论证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直接扣划账户资金的条件以及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第四部分,对账户质权实现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质权人在优先受偿阶段面临的风险,论证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优先受偿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以及质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第五部分,完善保证金账户质押制度。提出以立法形式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对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提出拙见;为保障债权人银行质权的实现,对金融实践中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出建议;此外,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质权人和第叁人的利益,对保证金账户质权公示手段及配套登记系统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高红妮[4](2016)在《论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实现的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金融创新迅猛发展,新型融资方式不断涌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融资方式。自2013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后,从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资金融出方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进一步扩展到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关于这种新型融资产品的制度性安排,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较多扩展,甚至突破,有力地指导了业务实践。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之间尚未有机衔接、行业经验不足等原因,该项融资产品在股权质权实现上,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实现的因素及其解决方案进行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理论及发展现状,主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及其理论进行分析,并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市场中的重要概念,如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剖析。第二章研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常见的融出主体,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在设立质权时的流程和特点,探讨实现质权时所面临的风险,并尝试对风险防范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叁章研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不同质押标的,阐述了以非限售股、限售股、国有股、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股权等标的设立质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不同质押标的在实现股权质权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第四章研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质权实现的其他因素,讨论了质押标的价值变动对质权人的影响及其解决策略,出质人的“道德风险”对质权人的影响及其防范“道德风险”,以及现行法律中流质契约价值定位对质权人利益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6-10-01)
汪旭[5](2016)在《简评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及其质权实现——第53号指导性案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1])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性案例首次涉及金融借款纠纷,特别是对收益权质押明确表明了司法态度。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判例制度内生于英美法系"的观点已经越来越无法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语境下当属判例的一种,因为大陆法系也并不排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性意义。判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促进同案同判起着很大的作用,其地位也毋庸置疑。故笔者试图对"福建海峡(本文来源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马伟阳[6](2016)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权实现的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实践领域中的重大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传统实物抵押融资相比,是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实践对质权实现形式提出了新问题,本文试图从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出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权实现新形式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6年06期)
郑德彬[7](2016)在《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质权由《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已有几年的时间,虽然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已无争议,但实际应用中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理论和现实障碍。作为担保权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其实现的方便程度、效率高低以及成本的大小,决定着其作为一项担保权的优劣性。而应收账款质权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实现,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以及实践操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时质权该如何实现,都会影响着质权实现的效率、成本,甚至事关质权能否实现。目前由于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简单笼统不尽健全,学术探讨不够充分,难以应对应收账款质权实现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的所有问题,阻碍了应收账款质权制度价值的彰显。本文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应收账款质权制度的基础概念谈起,通过对比理顺了应收账款的法律概念和范围,紧接着说明了应收账款质权的定义和应收账款质权得以确立为法定权利的进程,为理解和论述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做了基础性铺垫。第二部分对应收账款实现方式进行了梳理,本文一反以往要么一味否定协议、折价、拍卖等传统实现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应用所具有的作用,要么一味固守传统实现方式的守旧思路。首先对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进行了概括论述,论证了是否允许私力救济,分析了一般意义上传统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上仍有适用空间的理由。并进一步提出了质权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优势所在,通过域外相关方面规定的考察辅证了其存在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分析其与“禁止流质”条款的兼容,消除其成为法定质权实现方式的法律障碍。此外还比较分析了各种不同实现方式的优劣势,以及对在何种情形下应该优先使用进行了阐述。第叁部分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理应具备的条件,除对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存在条件和期限条件作出概况说明外,将通知第叁债务人定性为质权实现的保障条件,通知第叁债务人并不认为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对抗第叁人的公示条件,但是在质权实现时没有对第叁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质权人就无法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质权,这就体现了通知第叁债务人对于质权实现的保障功能。进而对通知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通知的效力、通知主体等问题一一作了阐述。第四部分列举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影响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作为应收账款实现的障碍,在这些障碍出现时应收账款质权还能否实现、该如何实现做出了阐述,指出了目前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一些障碍,提出了解决方式以及未来消除这些实现风险的应对措施。文章结语,呼吁在未来《物权法》修订或出台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关注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问题,更加详尽完善的对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等方面进行规范。倡导重视应收账款质押的社会价值,并对其实现问题进行全面探究,改进制度设计推动制度的现实应用,促进社会发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01)
张俊[8](2015)在《大额股票质权的实现及多债权人权益的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本案执行的主要难点在两方面,一是该案涉及股票数额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高,二是案件涉及外省其他案件债权人权益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与平衡。执行人员在严格遵守执行程序及证券法规的前提下,开拓了大额股票执行的可行之路,在实现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保护了外省其他案件债权人的权益。□案号执行:(2014)黄浦执字第49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2期)
蔡若思(Rose,Cai)[9](2015)在《论权利质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古罗马民法体系中,仅允许动产出质,权利不可作为质权的标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权利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权利的融资功能。以权利进行质押担保充分地利用权利的融资功能,促进资金流通。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开始陆续承认权利可以用以出质,并对权利质权加以规定。起初,对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质权说,权利让与说系基于传统民法中仅能以动产出质为基础,认为权利出质不外乎系权利的转让,并于该学说下又细分多种学说;权利质权说则承认权利质权的“质权”地位,认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同为质权。现权利质权说已成为通说,各国对权利质权的规定亦是在此学说基础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在“质押”一章中以独立小节对“权利质押”进行了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虽以“质权”代替“质押”的表述,仍以独立小节对“权利质权”加以规定。实践中,以权利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情况与日俱增,且多用于商事交易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物权法》对权利质权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规定条文仅有七条,对未尽之规定,需适用《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理由在于,基于权利质权说,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相似之处,为避免法律的重复规定,对权利质权未规定之事由由动产质权的规定加以调整,包括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出质权利的可变现性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如果被担保主债权到期不获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以出质权利变现并优先受偿。此为权利质权担保意义之所在。因此,实践中,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对当事人及整个权利质权制度系至关重要。不同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部分系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价款优先受偿,部分则系通过行使出质权利达到变现受偿的目的。本论文将对权利质权人的权利基础及可行使的权利加以讨论。同时,由于不同的权利受到不同专门法律的调整,导致权利的行使方式、转让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还需对各种类型的权利质权之实现方式加以讨论、归纳总结。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对权利质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尚不完善。如《物权法》仅在第225条中对出质证券债权先于被担保主债权到期的证券债权质权实现方式加以规定,其他情况适用《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即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如上文所述,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不尽相同。在境外立法中,包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各类权利质权的实现均有特别规定。我国立法者在强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共性的同时,需更加关注权利质权制度的特殊性,特别是权利质权的实现方法。本文以比较法为基础研究方法,辅之以规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笔者以我国对权利质权的规定出发对相关法条作比较深入的解释,同时,对比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的一些基本问题做有价值的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其他国家、地区与我国的立法差异,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探究何种规定更有利于权利质权经济效用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5-04)
谢发福[10](2014)在《我国专利质权及其实现路径的法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分析专利质的法律结构为基础,从专利质的实现方式角度探索制约专利质推广的因素,认为以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规范专利质权实现本身具有局限性。在估值难、转让难的客观条件下,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折价"是最经济的实现方法,专利质和专利产品抵押联合担保也有力于质权的实现,协商不成直接启动特别司法程序。(本文来源于《甘肃科技纵横》期刊2014年10期)
质权实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指的是应收账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或其约定的实现质权之情形成就时,有权实现其质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即以应收账款的价值来实现担保权益所采取的方式。应收账款质权的现有实现方式因为未考虑到应收账款这一金钱债权的特殊性,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不足之处,导致该权利质权的实现比较艰难。为此,笔者将对应收账款质权的现有实现方式进行梳理并做简要分析,从而提出增设新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的设想。文章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现有实现方式。本部分旨在发现问题,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29条、第219条规定的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这叁种一般实现方式仍具有适用空间的同时,通过对比法律规定、总结和分析司法案例,详细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在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上的创新。首先简要介绍指导案例53号的案情;接着分析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最后从两个角度阐述了质权人向第叁债务人直接收取债权这一方式的普适性,从而提出在指导案例53号的指引下将该方式确立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新方式的设想。第叁部分:完整阐述设立质权人向第叁债务人直接收取债权这一新方式的构想。本部分首先从必要性、现实依据、理论经验、实践经验四个角度对设立该方式的合理性进行阐述;之后分析该方式的债权请求权性质及其直接性的两个表现;最后分析应该将通知第叁债务人作为该方式实施的保障性条件,从而帮助发挥该方式之效用。第四部分:分析特殊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直接收取债权方式是兼容的,故本部分旨在比较应收账款质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直接收取债权方式的具体运用情况。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债权履行期限不一致、法定抵销权的存在、出质人或第叁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等,均会影响质权的实现方式和实现效果。这些情况下,相较于一般实现方式,采用直接收取债权的方式将使得质权实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权实现论文参考文献
[1].王倩云.论应收账款质押——以质权实现与冲突解决为重点[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8
[2].肖凤.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李珏璇.论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与实现[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高红妮.论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实现的因素[D].中国政法大学.2016
[5].汪旭.简评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及其质权实现——第53号指导性案例评析[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6
[6].马伟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权实现的新机制[J].河南科技.2016
[7].郑德彬.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研究[D].山东大学.2016
[8].张俊.大额股票质权的实现及多债权人权益的平衡[J].人民司法.2015
[9].蔡若思(Rose,Cai).论权利质权的实现[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谢发福.我国专利质权及其实现路径的法律评析[J].甘肃科技纵横.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