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裁判员不端行为是指裁判员受不当利益驱动,并借助竞技体育这一特定载体而滋生的行为和现象,其根本的动因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体育舞蹈比赛中,选手的水平高低,成绩的好坏,没有具体的测量工具来度量,而是通过裁判员以技术完成的质量、音乐的表现力、舞蹈风格的体现、临场发挥效果等方面来评定比赛成绩。当前,国内外对此类项目竞赛的评判是综合多名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实行淘汰制,选出下一轮的晋级选手,直到决赛,采用同样的方法确定比赛名次。在体育舞蹈竞赛中,裁判员的秉公执裁会直接影响选手的比赛成绩,甚至直接影响选手对比赛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如果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受不当利益驱使,不忠于职守在执裁过程中故意将选手的名次提高或者降低,一旦发生这种不端行为,就会使比赛失去公平竞争的意义,也会影响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随着世界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国际比赛场上场下竞争的激烈化、复杂化,如果体育舞蹈裁判员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滥用职权,人为操控比赛,这样就会违背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也不利于该项运动健康的发展。为了全面、深入、准确的了解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执裁现状,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数理统计法以及逻辑分析等方法对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客观性进行统计学分析,根据执裁结果一致性系数和极差,分析得出裁判员执裁存在执裁一致性差异,裁判员执裁存在不准确性,为进一步了解是哪些因素导致裁判员执裁不准确性,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体育舞蹈裁判员进行抽样调查,总结得出,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进行分析,指出裁判员执裁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识状态,即无意识,包括裁判员业务能力底下、对规则的理解不透彻、运动员的站位影响裁判员视觉、场地灯光现场观众等影响裁判员执裁等,从而引起无意识的评判有失准确性,这是这属于通常所说的技术失误;潜意识的,包括选手技术风格与裁判员相似,裁判员对某个运动员的外形特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偏爱等,裁判员由于定势心理、补赏心理、晕光效应等潜意识的心理状态而引起的评判有失准确性,这属于裁判员的个人风格或个性特征;有意识的,裁判员主观潜意识里所考虑的与自身经济利益、与场上裁判员及领导的关系、与参赛选手教练员的特殊身份以及与本单位的荣誉关系等原因是裁判员评判有失准确性,这是裁判员在某种动机支配下的有目的的故意的(即有意识的)评判,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裁判员的不端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机制建设、规范裁判员队伍、临场调配裁判、增加裁判员酬劳等预防对策,其的正是为保证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的准确性,预防及杜绝类似于足球界黑哨行为的“黑笔”现象的发生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