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教案》的法律分析

《清末教案》的法律分析

论文摘要

晚清政府对教案的预防和处理是其宗教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清政府的外交活动密切相关。教案与国际政治以及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它几乎席卷了中国官、绅、民各个阶层,教案的处理是清政府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教案的发生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对中国近代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教案指的是清政府运用法律处理外国的传教士和中国的官方或群众、中国的教徒与中国的官方或群众之间因各种原因而引发的各类案件。本文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福建师范大学合编的《清末教案》这一原始资料,从法律角度去深入研究清末所发生的教案。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引论部分,国内外研究者在此领域内的研究成果。虽然这些研究成果对新中国教案史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但也限于就清末教案的某一个方面去论述。因此,通过本选题的研究,分析清末教案发生的特定原因,归纳总结清末之所以会发生大规模教案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当今和今后如何处理国际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现实价值和实践价值。第一部分,清末教案的概况。清末教案在全国的总体分布情况。西方在华传教士以教堂为据点,以本国的武力、外交为后盾,凭借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在中国大地上横行无忌,作恶多端。一些不法之徒入教后更是仗势欺人,在地方上胡作非为。当时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未入教,尚如鼠;既入教,便如虎。”导致教案发生,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传教士非法侵占不动产;二是传教士享有治外法权,不法教民藉此肆意违反清朝法律。而清政府处理教案的原则:一是教民与平民一律平等,不得因信教而享有特权或受歧视,地方官在办理民教之间的案件时应当事事公平,一律平等对待;二是,外国传教士不得干预教民之间的诉讼。第二部分,与教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是,习教对像的规定,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习教,哪些人严禁习教。二是,对外国传教士管辖权的变化。从“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发展到凡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国之侨民不受所在国的司法管辖,亦即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所在国法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都不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其设在所在国的司法机构根据其本国法律裁判。三是,外国传教士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清政府颁布《地方官接待天主教主教士事宜》,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外国传教士和中国官员相对应的职务级别和政治身份。但是实际的结果是,过于提高了外国传教士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以至于外国传教士取得了和清政府官员实际相当的法律地位。四是,对教会的法律保护。设立保甲制度,即所谓的官绅联为一体的保教措施。五是,清政府禁止教会拥有武装。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教民和平民一样,不能享受拥有枪支的特权,有枪必须上缴。但同时,也明确教堂和地方兴办的保甲组织一样,可以拥有一小部分枪支作为防夜自卫之用。六是,受理及处理教案的官方机构。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办对外交涉事件。后来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其内部机构和职能机构都作了较大的调整。清廷试图把教务和教案的处理尽量地方化。在地方上设有专门办理教案的地方机构。例如山西巡抚张之洞就在山西设教案局专门办理教案。又如江西省设立总理江西洋务专局。第三部分,清政府处理教案的法律程序。一是,调解。在某些地方创设了调解处理民教双方关系的机构。二是,审理程序。教案发生后,缉凶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官员们在缉凶的过程中,往往得不到民众的支持,最终在缉凶问题上往往会枉顾司法公正。再就是讯问。刑讯是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口供乃是证据之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一贯认识。清律对刑讯有严格地法律规定。但为了安抚洋人,清政府的地方官员每遇教案也不得不动辄用刑,以求迅速结案。三是,就地正法。这是在教案审理的过程中一大司法特色。由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地正法”,导致清律规定的死刑复核复审制度在针对民教冲突的案件中事实上的废用。民教案件涉及死刑的复核复审上呈中央,由皇帝亲自裁决的案件相当有限。命盗案件的死刑裁决权,由高度集中走向高度分散,这就是“就地正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审判制度上的重大变化之一。四是,案件的奏报程序。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办对外交涉。一般在向清最高统治者奏报前都要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先行奏报。这些都与一般案件的处理不同。五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了消除外国人以教案作为出兵借口,清政府有时会采取变通法律的形式来了结案件。对于地方官员,如若在其辖区内爆发教案,不管教案的发生与地方官有无关系,清政府大多以未尽事前防范之名将其革职了事。并且每每在案件了结后向教方赔付大批白银作为补偿。本文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清政府对待案件问题上的妥协与抗争。但妥协是主流,妥协多于抗争。清政府在妥协与抗争间的摇摆,妥协与抗争的选择都紧紧地同中国近代的社会背景休戚相关。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清末教案概况
  • (一) 清末教案的分布
  • (二) 清末教案发生的原因
  • (三) 清政府对教案处理的原则
  • 二、有关教案的法律规定
  • (一) 习教对象的规定
  • (二) 对外国传教士管辖权的变化
  • (三) 传教士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 (四) 对教会的法律保护
  • (五) 禁止教会拥有武装
  • (六) 受理及处理教案的官方机构
  • 三、清政府处理教案的法律程序
  • (一) 调解
  • (二) 审理程序
  • (三) 就地正法
  • (四) 案件的奏报程序
  • (五) 案件的处理结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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