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论文-何蕾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论文-何蕾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占罪,代为保管,占有,他人财物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论文文献综述

何蕾[1](2017)在《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由于该法条表述较为简单,且与民法制度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的认识和理解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司法上也出现了适用混乱现象。针对于此,本文以现有理论成果为依托,以“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侵占罪的理论构成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的探讨,认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具有广阔的解释空间,可涵盖侵占罪的所有犯罪对象。首先,“代为保管”是一种行为人基于一定的原因保管他人财物的状态,并不限于委托信任关系。这种原因既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侵占罪和盗窃罪往往难以区分,如辅助占有问题和侵吞存款问题。“代为保管”的认定是两罪区分的关键因素,因为“代为保管”的表述比“占有”的表述更能明确反映侵占罪的本质和保护法益。再次,侵占罪由于其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的特殊性,极易和民法发生交叉、牵连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皆可成为侵占行为的依据,不法原因给付则应区分为不法原因委托和狭义上的不法原因给付,前者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合法财物且所有权未转移,可以构成侵占罪;后者因财物所有权已发生事实意义上的转移而不能构成侵占罪。最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可以涵盖“遗忘物”和“埋藏物”,《刑法》第270条第2款是第1款的注意性规定,二者并非并列关系。(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22)

张婧[2](2011)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这一古老的犯罪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欧洲封建时代一种侵犯财产性权益的犯罪。早期的侵占罪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与盗窃罪是浑然一体的,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被独立为一种罪名。现在,侵占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直到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的颁布,才将其正式确定为一种犯罪。在此之前,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理做法不一,有的将侵占行为类推为侵占他人财物罪;有的则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对待;实践中,也有将其作为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从该法条的表述来看,侵占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叁类: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叁是他人的埋藏物。实践中,对于侵占罪第一类对象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认识不一,导致了该罪名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在学界,也有很多学者对此问题纷纷着书立说予以阐释。本文将通过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侵占罪第一类对象的准确认定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约二万余字,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代为保管"含义的理论争议及评析。在该部分的论述中,笔者首先通过列举刑法学界对“代为保管”含义具有权威性的几种观点进而引出学者们对于该问题存在的主要争议:“广义说”和“狭义说”,然后分别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析,最后提出笔者对于理解“代为保管”含义的角度——财物的控制关系。第二部分,对“代为保管"含义的理解。这一部分的论述通过对“代为保管”中财物的控制关系进行研究而展开:笔者首先从理论界对此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占有说”和“持有说”)入手,通过厘清“占有"和“持有"在刑法理论和民法理论中用词的不同含义,以明确在“代为保管”的关系中行为人对于财物的控制关系究竟如何。在厘清了“代为保管”中财物的控制关系后,笔者又对“代为保管”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评析和认定。第叁部分,“代为保管”的根据。通过对“基于法律上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和“基于事实上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厘清了哪些关系能够成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以及理由何在。第四部分,对“他人财物”的理解。通过对“他人”含义的理解和对“财物”范围的界定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明确了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他人”含义的具体所指,以及对于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违禁品、封缄物等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李红[3](2011)在《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挥霍使用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7年李某在福建因务工死亡,其妻左某同茶某及亲友一同到福建解决后事。后同用工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用工方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女儿抚育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8千元,左某在外出时没带身份证不能在银行开户,茶某就借用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一个帐户,将(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04期)

杨俭峰[4](2010)在《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是法学界学者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而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又是侵占罪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问题进行研究,来澄清侵占罪保管的含义和依据,以及对财物的理解,使得人们更好F对侵占罪进行定罪量刑。(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8期)

李琳[5](2009)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它的设立完善了我国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立法。侵占罪主要特征是:以自己业已代为保管或者说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然而,何为代为保管?何为他人财物?这些都使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为此,我选择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作为研究的课题,并结合案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几个疑难方面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笔者简要回顾了侵占罪的立法状况,分析了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最大区别,以及阐述了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第二部分:代为保管“财物”的认定,分为两小部分。其一,对财物范围的认定。主要探讨了公有财物、不动产、无体物等是否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二,对代为保管财物合法性的认定。主要从违禁品、赃物两方面分析非法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第叁部分:“代为保管”占有控制权的确定,分为四小部分。其一,刑法理论上的“占有控制”概念。其二,侵占罪中对“代为保管”的占有控制说。在比较多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笔者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其叁,在法律上的占有控制。重点论述了侵占罪中对代为保管财物的占有与否的认定是以行为人是否形成了对财物具有法律意义的控制为标准的。其四,封闭式容器内财物的占有控制。第四部分:“代为保管”性质的确认。对目前争议较多的二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包括:一是代为保管是否包括事实保管?二是代为保管是否包括基于不法原因形成的代为保管关系?第五部分:从保姆侵财案件、司机侵财案件、临时代管人侵财案件等案例分析入手,剖析是否成立“代为保管”及其运用。(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9-05-08)

陈祖德,张煜科[6](2008)在《论侵占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叁种情况。侵占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认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关系到对侵占罪的认定。而"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基点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加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6期)

孙俐俐,李元彬[7](2007)在《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若干情形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根据侵占对象的不同,将侵占罪分为叁种类型: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遗忘物、侵占埋藏物。其中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犯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两者的界限作一简要分析。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犯罪是指(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2-13)

肖中华,闵凯[8](2006)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06年05期)

胡杨成[9](2004)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认为,这里的“代为保管”是指行为人有偿或无偿地被授权代替他人保护、管理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主要有以下叁种情形: 其一,明示行为人代为保管。指行为人明确地得到了他人表示要其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况。对于代为保管者与其他人员合伙非法侵占该财物,存在定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8-09)

赵秉志,肖中华[10](2002)在《如何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赵):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从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2-09-03)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占罪这一古老的犯罪最早见于罗马法,作为欧洲封建时代一种侵犯财产性权益的犯罪。早期的侵占罪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与盗窃罪是浑然一体的,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被独立为一种罪名。现在,侵占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直到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的颁布,才将其正式确定为一种犯罪。在此之前,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理做法不一,有的将侵占行为类推为侵占他人财物罪;有的则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对待;实践中,也有将其作为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从该法条的表述来看,侵占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叁类: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叁是他人的埋藏物。实践中,对于侵占罪第一类对象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认识不一,导致了该罪名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在学界,也有很多学者对此问题纷纷着书立说予以阐释。本文将通过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侵占罪第一类对象的准确认定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约二万余字,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代为保管"含义的理论争议及评析。在该部分的论述中,笔者首先通过列举刑法学界对“代为保管”含义具有权威性的几种观点进而引出学者们对于该问题存在的主要争议:“广义说”和“狭义说”,然后分别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析,最后提出笔者对于理解“代为保管”含义的角度——财物的控制关系。第二部分,对“代为保管"含义的理解。这一部分的论述通过对“代为保管”中财物的控制关系进行研究而展开:笔者首先从理论界对此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占有说”和“持有说”)入手,通过厘清“占有"和“持有"在刑法理论和民法理论中用词的不同含义,以明确在“代为保管”的关系中行为人对于财物的控制关系究竟如何。在厘清了“代为保管”中财物的控制关系后,笔者又对“代为保管”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评析和认定。第叁部分,“代为保管”的根据。通过对“基于法律上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和“基于事实上关系形成的‘代为保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厘清了哪些关系能够成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以及理由何在。第四部分,对“他人财物”的理解。通过对“他人”含义的理解和对“财物”范围的界定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明确了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他人”含义的具体所指,以及对于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违禁品、封缄物等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论文参考文献

[1].何蕾.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D].南京师范大学.2017

[2].张婧.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相关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李红.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挥霍使用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

[4].杨俭峰.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5].李琳.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认定[D].上海交通大学.2009

[6].陈祖德,张煜科.论侵占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J].法制与社会.2008

[7].孙俐俐,李元彬.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若干情形分析[N].检察日报.2007

[8].肖中华,闵凯.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J].法学家.2006

[9].胡杨成.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解析[N].人民法院报.2004

[10].赵秉志,肖中华.如何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N].检察日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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