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对与著作权法有关的公共领域问题进行研究。正文内容包括导论、五章和结论。本文的目的有三:一是在分析了著作权的特征和其它学科对“公共领域”的定义方式后,尝试以一种多元的视角界定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将其细分为“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和“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两个层面,并对中国著作权法背景下的“多重公共领域图景”作出描述。二是在对“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进行法律分析的同时,从“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视角来验证有关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三是通过对新闻作品、非法作品和孤儿作品等问题的专门讨论,进一步探讨“多重公共领域”的存在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并提出上述各问题的立法或法律解释方案。对应于上述三个目的,本文的五章内容采用逐步递进的结构,对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以下对各章中的主要观点予以综述:第一章环顾了不同学科语境下对“公共领域”概念的使用情形。并力图从其中找到观察著作权上法的公共领域的合理视角。在中文学术研究中,政治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在不同语境下对“公共领域”这个词汇进行使用。政治哲学中的“公共领域"(Public Realm或PublicSphere)概念被用于描述独立于纯粹的国家公权力机构和纯粹的私人空间之外的领域。产权经济学中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被作为一种动态的、时刻与产权归属明确的“财产领域”之间发生转换的概念而使用。在女权主义法学者那里,“公共领域”被作为一种与“私人领域”截然对立的概念被提出,而女权学者们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指出这种二元对立的思路的缺点。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对“公共领域”的直观定义也是二元对立的:“不被著作权所保护的范畴”就是“公共领域”——“非公共领域即专有权领域、非专有权领域即公共领域”。这种思路有其价值,但如果仅仅采取这种思路来描述整个“公共领域”,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二章尝试通过对著作权自身特性的分析,以一种多元的视角来界定著作权法语境中的“公共领域”概念。从正面对公共领域进行定义,可以更好地揭示其与著作权权利范围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现真正影响作品传播的因素。首先,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对既有利益的重新安排。因此,在著作权立法对利益进行安排后,公共领域会受到影响,但公共领域的存在,并不以著作权法的存在为前提。其次,著作权是一种以排他性为主的专有权。在排他性专有的影响下,如果著作权人不行使其权利(无论是因为怠于行使、无法行使或是不知需要行使),作品便会逐步脱离其控制,迈入“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再次,无论是“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还是“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都可以包括多个层次。第三章是对著作权弃权行为的分析。著作权法中并不否认著作权弃权行为的效力,但从规范意义上讲,某些表面上“弃权”的行为,实际上可能仍属于“授权”的范畴,因此需要对每个弃权行为做仔细分析,以防止其与“授权”相混同。只有在满足了五个要件后,弃权行为才能真正成立,而一旦成立后,这些行为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著作权弃权遇到的另一个障碍是精神权利的可抛弃性问题。简单地主张“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和放弃”与“精神权利可以转让和放弃”都失之笼统。通过对各项权利的分析可以发现,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们既无法被转让,也无法被放弃;修改权无法被转让,但可以被放弃;署名权则既可以被转让也可以被放弃。第四章对“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本文总结了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规则,评价了中国“精神权利无期限”的立法,分析了著作权保护期的内生性矛盾——它与作者的寿命息息相关,而一旦使用者无法找到作者,就难以利用作品——孤儿作品问题由此产生。除了这些属于规范范畴的问题外,从“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角度观察,还可以发现: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并非如理论中那么明确:首先,数字化传播令发表时间的确定出现困难;其次,由于著作权的特性,消减了消灭时效的作用,令进入“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作品的利用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次,关于著作权法所不保护的客体:文章首先解释了“思想/表达”二分法所受到的批评,认为这一标准难以在侵权诉讼中划分“公共领域”与“专有权领域”。相反,以“多元的公共领域观”为指导,可以认识到特定作品上也存在属于“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内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只是作品中具独创性的部分,因此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方法,应回归到对作品独创性的分析上。再次,关于官方作品,本文介绍了英国皇家版权(政府版权)制度和其它国家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两类立法例。尽管中国《著作权法》采后一种立法例,但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事实上与政府版权相类似的制度。又次,关于时事新闻,本文强调时事新闻属于作品范畴,只不过是立法选择排除这种新闻的著作权。应当对现行立法的规则进行重构,将新闻作品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将它们置于著作专有权、合理使用规则和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中。最后,关于非法作品,本文确认了在中国实定法中,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的作品都不被授予著作权,并且发现:一方面,程序违法的作品和内容违法的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互相转换,中国与国际著作权法规则的冲突,可能导致超国民待遇的产生。另一方面,“内容非法即无著作权”的规定无法通过三步测试法中“特定的特殊情形”的要求,一旦内容审查的标准被予以清晰化和特定化,此问题即可解决。同时,如果不辅之以对“违禁”的明确界定和程序细节的仔细安排,无论肯定还是否定非法作品的著作权,都可能不恰当地将作品推入“事实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并激发各种力量基于经济理性的“追租”冲动。第五章是对“孤儿作品”问题的专门分析。孤儿作品是指因难以找到权利人而无法取得使用授权的作品。由于著作权保护期规则的内生性矛盾,各国立法中都存在孤儿作品问题。中国法律不但没有提供解决机制,而且在相关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规则。判断“孤儿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优劣,可以遵循四个标准。根据这些标准,采用多元化的思维方式,可以建立起一套多模式并用的方案,以较为圆满地解决中国著作权法体制下的孤儿作品问题。此外,本文还包括结论和四个附录。附录中总结了各国立法中作品保护期和不予保护的作品的规定。全文凡十三万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