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我国国有企业进入公司化改造阶段以来,国有独资公司成为大多数国企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然而形式上的改造仅仅是国企改革的第一步,围绕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亟待构建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全资的公司,其所有权主体具有分散性和虚置性,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由国家代表行使导致严重的行政干预经营;经营决策权主体与股东之间存在多层代理关系,代理风险巨大,极易与业务执行主体经理层形成共谋,侵害公司利益;监事会成员的外派性和非专业性导致其监督职权无法发挥,以上诸多问题共同造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控制权体系健康运行的困境。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的规定过于粗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很多规定过于陈旧,无法满足对国有独资公司调整的现实需要。本文以公司法基础理论作为铺垫,结合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的特殊性,在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充分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从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完善董事会制度、构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机制和强化监事会职能四个方面来构建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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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的理论基础2.1 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的法理基础——三权分立理论2.2 法律制度层面的公司权力制衡机制2.2.1 公司法对股东权的制衡2.2.2 股东权对经营决策权的制衡2.2.3 经营决策权对业务执行权的制衡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权力制衡的特殊性3.1 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3.1.1 特定的投资主体导致股东权主体虚置3.1.2 股权行使方式异化,呈现严重的行政化倾向3.2 经营决策权行使的外部性和专权性3.2.1 经营决策权行使的外部性3.2.2 经营决策权行使的专权性3.3 业务执行权行使中的内部人控制3.3.1 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体系的封闭性3.3.2 董事会无法对经理形成制衡,经理反控制董事会3.4 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权行使的特殊性3.4.1 监督对象的复杂性3.4.2 监督权行使以国家行政部门为主要力量,具有强制性和外部性3.4.3 监督主体缺乏监督动力第四章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权力制衡法律规定的不足4.1 国资委“特设机构”法律定位的模糊性4.2 国资委职权广泛而规制不足4.3 关于董事会构建的规定过于粗略4.3.1 董事会成员来源单一,资格规定过于宽松4.3.2 缺乏对董事会内部结构和职权划分的规定4.3.3 法律对董事会成员责任的规定无法对其产生实质约束4.4 董事会对经理层制衡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4.5 监事会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第五章 国外国有公司权力制衡制度的借鉴5.1 各国国有股东权行使制度的借鉴5.2 各国国有公司董事会构建制度的借鉴5.2.1 有关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制度5.2.2 董事会职能的定位5.2.3 有关董事会责任的制度5.3 各国国有公司监督权行使制度的借鉴第六章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议6.1 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形成有效的外部制衡6.1.1 明确国资委的监督职能6.1.2 细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法律规定6.2 加强董事会制度的构建,强化其在制衡体系中的中心地位6.2.1 细化有关董事会构成和董事资格的法律规定6.2.2 构建董事会内部制衡制度6.3 构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机制6.4 完善监督权行使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6.4.1 构建代表利益多元化的监事会,完善人员选任制度6.4.2 细化有关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规定6.4.3 完善监事责任制度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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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控制权论文; 国有独资公司论文; 权力制衡论文; 董事会论文; 监事会论文;